文/李红梅
作为金融服务企业,银行应该强调服务性、亲民性,而“离柜概不负责”这种生硬、卸责的表述,既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也不适合银行目前的定位,有必要尽快撤除。 6月6日,广西钦州市小董镇一储户到银行汇款8430元,办完手续后离开。6月7日,银行工作人员致电储户,称储户少给了1000元,要求补回这笔钱。储户认为自己已经给够钱,而且银行出错为何要储户负责?6月9日,银行方表示,出错疑因工作人员失误所致,有监控为证,储户少给的1000元得追回。(6月10日《南国早报》)
“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这样的标牌,在很多银行柜台上可以见到。但现实往往是,银行一旦出现“短款”,储户离柜也要负责,上述新闻中储户的遭遇并非个例。2012年2月,浙江慈溪秦小姐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柜员点给了她24000元,银行当天下午结账时发现这一失误,要求秦小姐归还多给的1600元,并将秦小姐告上法庭,出示各种证据不依不饶。然而,如果储户少拿了钱再去找,银行往往以“离柜概不负责”来推卸责任。
银行和储户本应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但事实上一旦产生纠纷,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因为银行有各种记录,有监控设备,有众多工作人员和保安。一旦某笔业务出错,银行可随时查阅记录、调看监控,召集工作人员协助。即使储户已经离柜,银行也有能力查清业务出错的环节,获取相关证据,并根据储户信息找到相应的人,让储户“负责”。而储户在维权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搜集证据比较困难,很多时候只能“吃哑巴亏”。
银行“离柜概不负责”,只对人却不对己,这样赤裸裸的单方面霸王条款,让人如鲠在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判定无效。据此,“离柜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明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违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百密难免有一疏,银行偶然出现失误可以理解,但是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在国外也有类似“短款”的情况出现,银行一般会向社会发布公告,数额不大的,为了不给储户带来麻烦,可以返还,也可以不还。但在我国的诸多案例中,银行一方出现过错,却可以不承担责任,而让无过错的储户一方负责,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作为金融服务企业,银行应该强调服务性、亲民性,而“离柜概不负责”这种生硬、卸责的表述,既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也不适合银行目前的定位,有必要尽快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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