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规定 中医想治精神病得符合这些条件

2016-06-14 15:36   来源: 半岛网-半岛客户端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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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2日,记者从山东省卫计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中医类别医师执业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精神卫生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卫计委就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此次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才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与治疗。这些条件包括,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满2年; 2013年5月1日前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满5年,经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不满2年,或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不满5年,或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应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1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并经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2013年5月1日后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2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并经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半岛记者 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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