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至1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三天公开审理一起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一个涉及云南、浙江、福建等地的特大贩卖婴儿“产业链”呈现在公众面前。26名被告人中,既有来自边远山区的农民,也有曾在医院工作的妇产科医生。被拐卖婴儿大部分经跨省买卖,多次转手,层层加价。
老屋婴啼牵出跨省贩婴产业链 2015年3月29日,苍南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苍南县灵溪镇双益小区旁的一老房子内经常传出不同婴儿的哭声,而房主年龄偏大,不像婴儿父母,怀疑其中有蹊跷。
接警后,苍南警方立即着手侦查,发现房内人员有拐卖儿童的嫌疑。去年4月4日下午,警方在房内抓获正在进行拐卖儿童交易的章某辉、朱某等9人,并解救出1名男婴。随着调查的深入,一个跨省贩卖婴儿的“产业链”逐渐显露。
2013年7月左右,该团伙犯罪嫌疑人章某辉通过他人介绍,在青田火车站附近花6万元买了1名男婴,同年11月20日以8.6万元卖给下家。随着“业务”越做越大,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贩卖团伙中。
据调查,该贩卖婴儿团伙各涉案人员之间不少“沾亲带故”,其中有 “情侣档”“父子档”“夫妻档”,甚至还有一家五口“齐上阵”。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分别扮演着“介绍人”“抚养人”“运送人”“收买人”等角色,形成了环节齐全的“产业链”。
其中 “介绍人”负责介绍婴儿“货源”,从贩婴团伙获取介绍费用。人贩子则负责联系买家,并将婴儿送到指定的地点,团伙中还有人专门负责临时抚养被拐卖来的婴儿,婴儿的运输环节也有专人负责。“抚养”“运送”等环节的人员均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此案中涉及的26名婴儿大部分经跨省多次转手买卖,层层加价,婴儿被贩卖的价格,从一两万元到近十万元不等。其中,贩卖价格最高的为98000元。主要涉及云南、浙江、福建、河北等地。例如2014年6月,和某在云南怒江州兰坪县花1万元买了1名男婴,后以3.8万元卖给下家梨某,而梨某以6.6万元卖给肖某,肖某加价至7.5万元又转卖给章某辉和朱某,最后朱某以8.3万元卖给他人。
法庭上有犯罪嫌疑人竟称“不知道这是犯法” 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是此案多数被告人的共性之一。26名被告人中,无业的共有24人,多为小学文化或文盲。
人贩子贩卖的婴儿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庭审中发现遭贩卖婴儿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贫困边远山区的家庭;二是城里不愿承担抚养义务的父母。
梨某妞是人贩子章某辉和朱某的一个重要“货源”,她所贩卖的孩子都来自云南省怒江州。梨某妞被控贩卖的7名儿童中,有6名儿童经章某辉和朱某之手卖掉。
梨某妞在法庭上辩称,章某辉和朱某告诉她购买儿童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的亲戚没有孩子。自己贩卖的这些孩子都来自当地超生的贫困家庭,卖到沿海可以住在“三四层的楼房,有大床的富裕家庭里”。
作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51岁的章某辉同样认为自己在做“好事”。他说:“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别人生出来不要,有人想要孩子,就把这个孩子送给他,我不知道这是犯法。”
在诸多被告人中,曾经在温州某三甲医院工作多年,退休后被其他民营医疗机构返聘的妇产科医生李某格外引人注目,她被控贩卖多名儿童,收取十余万元。
李某对被指控的拐卖儿童事实辩解道,经她手的婴儿都是因为孩子有病或生孩子的家庭有困难等原因不要的,对方要求她帮忙介绍收养人,她并未从中谋取利益。
贩婴买方需追法律责任 对于章某辉、梨某妞、李某等人的辩解,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梨某妞、李某等人主观明知章某辉等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还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记者了解到,此案中的“收买人”大多来自农村,面对警方的调查,他们中的大部分辩称自己不清楚收买孩子触犯刑法。温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知道这是犯罪”不仅不能成为婴儿贩子的 “遮羞布”,也不能成为购买婴儿的人开脱的理由。要打击婴儿贩卖犯罪,必须要对买方市场进行坚决打击,根据法律追究购买婴儿方的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收买即入罪”: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不过,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法律界人士认为,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变得严厉,这将有力打击买方市场,从而降低贩卖婴儿犯罪的发案率。
文图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