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规定征意见 青岛建立年金的企业不多

2016-06-21 06:25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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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缴费总额不能超过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职工退休时可按规定领取待遇。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国家人社部《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新规对企业年金的筹集、领取和终止做出了详细规定。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订立企业年金专项集体合同(即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如果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那么职工退休后能多领一份待遇,但《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并未要求强制建立此项制度。两个企业年金概念的备选定义方案中,都突出了“自愿”的原则,方案一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方案二指国家制定政策、企业自主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管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不超工资总额的12%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记者调查】

  青岛建立年金的企业还不多


  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虽然企业早就有“企业年金”制度,但参保职工享受到企业年金比例非常小。对青岛而言,从2005年启动企业年金试点,但目前建立年金的企业并不多。

  记者查阅山东人社厅官网,发现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山东启动职业年金始于2004年,当年3月份,山东全省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确定,尝试建立养老保险中的第二层次,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省及市都将选择3-5户企业,推行企业年金。

  2008年,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企业年金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6家企业确定为试点企业。其中包括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这两家驻青企业。2008年6月,在省人社厅网站显示,青岛包括海尔、海信等在内的115户管理规范、效益较好的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当时已有4万多名职工受惠。

  【链接】

  领取企业年金需要这些条件


  《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未达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或者分次领取企业年金,直至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为止;

  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用于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此外,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提醒】

  提出反馈意见四种方式可选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 “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 “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

  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6日。 记者 陈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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