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扩建危化品工厂等要与城镇人口密集区保持安全距离,已经建成的要逐步迁出或转产。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做出上述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应当与城镇人口密集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已建成的项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方案,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
在重大危险源、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事故调查。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生产经营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对造成三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几种情形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这些情形包括: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等。
(记者 马云云)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