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城市“生命线”,为了加强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市政府组织起草了《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运行保障、综合管廊、档案信息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重点围绕理顺地下管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解决马路“拉链”、提高档案信息归集率等突出问题,将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制化。
以经济手段制约反复开挖行为 《条例(草案)》提出,严格计划制定和实施,避免道路无序开挖。为解决当前地下管线无序建设,城市道路反复开挖的问题,《条例(草案)》确定了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年度占掘路计划制度,对未列入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后5年内,以及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开挖敷设管线的,除需履行严格的批准程序外,建设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省标准加倍缴纳掘路修复费,以经济手段制约反复开挖行为。
借助物联网建立预警机制 地下管线应当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为了解决设施移交问题,《条例(草案)》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地下管线责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地下管线责任单位也应履行接收义务,对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的,地下管线责任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条例(草案)》采纳了人大代表等提出的应当推广使用物联网技术的建议,规定了地下管线责任单位应当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监控,推广使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预报预警系统,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部分区域管线应全部入廊 《条例(草案)》单独设置章节,对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老城区结合地铁建设、大型河道治理、旧城成片改造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在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全部入廊。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养护及日常管理由其责任单位负责,另有约定除外。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支付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缴费方式可以双方协商。
地下管线数据库信息共享 目前,我市市区地下管线普查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已圆满完成,共普查了八大类9000余公里的地下管线,基本查清了市区市政道路内各类地下管线的埋设情况,同步建立了地下管线数据库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为保证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准确性,《条例(草案)》重点规定了信息共享、档案报送责任及信息动态更新等内容,通过本次制度建设,使得我市档案信息管理全面步入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条例(草案)》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档案移交协议;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记者 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