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内容,对于民法典的整体架构,具有基础性意义,甚至会塑造整个民法典的风貌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这标志着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民法典是民事生活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标配”。编纂民法典,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体系的成熟与完善。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将构成未来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位居民法典第一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这是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围绕这一目标,立法机构与法学界在大约一年多的时间里,迅速拿出了可供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这一工作之所以如此高效,一方面是因为,民法典编纂工作主要立足于已有的民事立法,注重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来立法和司法的成功经验。由于不是完全另起炉灶,有诸如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等既有法律作为基础,自然能够提速。另一个因素在于,民法典编纂是中国民法学界几代学者孜孜以求的梦想,围绕民法典编纂已经积累了相当可观的研究成果。作为学术研究的成果,由学者提出来的民法总则建议稿,就有很多部。立足于这些学术成果,可以迅速推进民法总则相关条文的起草工作。
民法总则的内容,对于民法典的整体架构,具有基础性意义,甚至会塑造整个民法典的风貌。其中不仅有一些提纲挈领的内容,以凸显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还会规定一些可以普遍适用于未来分则部分的一般性规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法总则起草,是民法典编纂获得成功的关键环节。正因为如此,在民法总则的编纂工作中,必须特别注重科学性、前瞻性,使民法典编纂工作与世界法治发展的潮流相契合,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需要看到,以民法通则为代表的诸多民事立法,制定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相关的立法中,不可避免地留下了先前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因此,如何在民法总则的编纂中,进一步清晰地界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保护个体权利,以此激发民间活力,实现社会的自组织、自调控,仍然是一个重要且值得关注的问题。
强调法律更加贴近具体的生活情境,实现对各种利益关系具体而精确的调整,蔚然成为世界法治发展的基本潮流。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民法典的编纂,特别是民法总则的编纂,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由于民法总则部分有相当多的内容涉及概念、体系和分类等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中的很大一部分,最好留待学理层面进行讨论与建构,而不宜在正式的法律文本中予以固化。法律规则的主要任务,在于提供现实中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范。这一点,即使在民法总则中也同样应该得到坚持。如果民法总则的文本中充满了一些本来应该出现在法学教科书中的定义、分类,那么就需要进行反思,这是否背离了我们正在进行的工作的初衷。
未来,通过更加广泛地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相信民法总则草案的内容会更加完善。民法总则以及后续将陆续编纂的民法典各分编的内容,最终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一部统一的中国民法典。一部反映中国民法学界真实水准和中国民事领域的法治化进程的民法典,将最终呈现于社会大众的面前,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标杆和基石。
(薛 军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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