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整治三轮车四轮"代步车" 自愿上交可获补偿

2016-07-02 14:34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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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都市报7月1日讯(记者 尹彦鑫) 不少市民把目光瞄上了价格低廉、方便快捷的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作为交通工具,随之而来的是对交通秩序和生命安全的挑战,交通违法严重,交通事故频发。记7月1日者从黄岛公安分局交警部门了解到,自7月1日起,将对全区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展开“打非治违”综合整治,7月31日前自愿上交三轮车和四轮“代步车”的车主将得到相应补偿。

  本次整治范围内所指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电力、燃油、混合动力驱动,无牌无证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行驶、非法营运的三轮车、四轮车,包括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黑户车”。

  自2016年7月1日起,黄岛下列区域禁止上述车辆通行:自黄岛街道法家园社区(沿法十路)至青兰高速,沿青兰高速至管家楼高速出口,自管家楼高速出口(沿疏港高速)至大庄收费站,自大庄收费站(沿双凤山路、海西路)至滨海大道,沿滨海大道至党校,自党校(沿山川路)至高峪社区,自高峪社区沿三沙路至三沙路南端,以上道路及其以东以南直至海岸线;上述区域之外的国道、省道及各镇(街道)驻地主干道;开城路(海西路至诸城段)。

  据了解,现有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车主可自行处置或交由各镇(街道)集中处理。2016年7月31日前自愿上交三轮车、四轮“代步车”并符合条件的车主,将按规定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逾期未处置车辆的,不再享受补偿政策。

  电动三轮车补偿标准:有购车发票的,按照购车两年以内、两年至四年以内、四年以上的时间划分,分别给予1500元、1200元、800元的补偿;无发票但能证明合法来源的电动三轮车,给予500元补偿。四轮“代步车”补偿标准:有购车发票的,按照购车两年以内、两年至四年以内、四年以上的时间划分,分别给予3000元、2400元、1600元的补偿;无发票但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四轮“代步车”,给予1000元补偿。

  对于继续非法上路行驶的车辆,8月1日起将予以强制处置。按照先重点区域后全域覆盖和边治理边巩固的原则,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各镇(街道)实行联合执法。对于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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