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起,本市公布并开始实施《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4类企业须申请排污许可证,许可证分为甲类和乙类,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和一般排污单位区别。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该办法施行后60日内,向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项目验收合格
15日内申请许可证 据悉,《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7月8日公布并开始实施。按规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日常管理。
4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包括排放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燃煤热源集中供热设施和城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分为甲类和乙类,重点排污单位申请甲类排污许可证,包括被列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单位,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单位,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单位;一般排污单位申请乙类排污许可证,除上述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排污单位均在此列。重点排污单位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将向社会公告,并根据环境管理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各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0日内,向各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权可交易
10日内要申请变更 接到申请材料后,环保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需进行现场核查和听证。排污许可需要核定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综合总量控制指标、行业排污绩效、生产能力、近三年排污单位申报等因素,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统一确定相关排污许可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排污许可申请。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以及排放方式、时间、去向等要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生产经营场所、排污口的位置或者数量发生变化的,因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改变等原因致使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排放量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排污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排污权交易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因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载明事项进行调整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排污单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遗失、损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
欺骗贿赂手段取得
排污许可证应撤销 当然申请成功排污许可证并不能万事大吉。有违法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以及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而5类情形中有1种存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注销其排污许可证,包括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排污单位依法关闭的,或者因停产、转产等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新的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排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出借排污许可证
最高可罚3万元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排污单位超出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内容而继续排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而排污单位伪造、变造排污许可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或未将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如实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单位一旦出现以上违法情形,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本报记者 李晓哲 郭振亮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