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煤欠下6万多 声称欠条是喝多了被骗签字

2016-07-11 16:31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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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煤炭没给钱,别人拿出欠条时却不认账了,声称了自己在酒桌上喝大了,神志不清时错把欠条当成菜单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为了6万元当事人打了两场官司,到底是赖账还是被诈骗?法院是这么判决的……

  买煤欠下6万多,称喝醉时被骗写下

  王先生是莱西市煤炭交易市场的煤炭经营户,孙先生是莱西市煤炭交易市场的管理承包人。王先生在莱西市煤炭交易市场经营煤炭期间,孙先生多次购买王先生的煤炭及向王先生借款,根据欠条上显示的数字,截止于2013年6月11日,孙先生共欠王先生人民币65210元,由孙先生在王先生书写的协议上签名确认。协议载明“协议:经协议所欠吉胜款陆万伍仟贰佰壹拾元,将于2013年10月前绝对付清,逾期按每月3%收取滞纳金,并愿负法律责任。(以上内容由王先生书写,以下内容由孙先生书写)。孙先生2013年6月11日。”事后,王先生向孙先生索款未果,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孙先生支付王先生货款65210元并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孙先生在一审中表示,王先生状告的孙先生于2013年6月11日签订还款的协议,是孙先生邀请王先生等人一起在顺祥酒家喝酒后,王先生拿出了早已写好了的该协议,并未经双方就欠款凭证核对,在孙先生误以为是王先生拿酒店的菜单让孙先生签字才签的字,并且是在王先生提前写好相关内容后趁孙先生喝醉酒后签的字,王先生诉称的欠款应提供2013年6月11日之前由孙先生出具的购煤凭证证明,该签字对他而言是重大误解,对王先生而言是乘人之危或说是采取欺诈的手段使孙先生作出错误的认知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为维护孙先生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双方于2013年6月11日签订的还款协议。

  两审都败诉,欠条的钱要还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提交的上述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王先生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孙先生关于“是在王先生提前写好相关内容后趁王先生喝醉酒后签的字”的辩解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此外,王先生要求孙先生按照月利率3%负担利息,王先生要求的利率过高,应该予以适当调整,由孙先生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负担利息。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孙先生给付王先生人民币65210元。

  宣判后,孙先生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双方于2013年6月11日签订的协议是否应予以撤销问题。本案中,孙先生所签订的还款协议,无需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交易经验等,尽管上诉人孙先生提交了三份证人证言,但证人未出庭作证,且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上诉人孙先生签订有关还款的协议时,对其行为的性质及债权人等发生了错误认识,因此,其签订还款协议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孙先生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是违法并应予以撤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市中院不予支持。

  此外,上诉人孙先生上诉称,之所以尚欠被上诉人王先生部分煤款至今未付,就是因为被上诉人王先生未付煤炭市场租赁费,上诉人孙先生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付之前欠被上诉人王先生的煤款。市中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的租赁费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故上诉人孙先生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付其所欠款项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市中院不予采纳。

  综上,孙先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市中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鹏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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