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上半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多项业务指标稳步增长,全市收缴住房公积金和发放贷款额分别达84亿元和40.3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34%和21.75%。
上半年,全市新增公积金缴存单位2990个,新增职工71714人,收缴住房公积金84亿元,共向11779个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40.36亿元,为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支持。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青岛出台多项公积金惠民举措,既降低职工的购房压力,同时也为企业减轻负担。自2016年7月1日起,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53715元,月平均4476.3元),确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3428.9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2381.50元。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 (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确定。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3428.90元,下限为青岛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85.78元。
据了解,我市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此次缴存比例最高上限调整后,预计将为3300多家企业减负6亿多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为方便借款人组合贷款缩期业务办理,简化相关手续,自2016年7月1日起取消组合贷款缩期业务需银行同意的证明。对符合条件办理组合贷款延期业务,需进行抵押权证变更的,仍需征得组合贷款银行的同意,且变更期限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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