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社局:高温补贴必须发钱不得充抵(图)

2016-07-14 15:24   来源: 半岛网-半岛客户端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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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习惯了“20℃模式”的青岛人有些难过,因为市区温度直逼30℃,坐着不动都会出汗,但工作还是得照做不误,不管是室内还是室外。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防暑降温费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如果随6月份工资发放,7月份就能领到高温补贴了。必须发钱,不得以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



  7月13日中午11点半,在大学路附近的一处工地,有工人正在炎炎烈日下工作,“我们早上6点半开工,到中午12点,下午从一点到五点半,一天工作十小时。”一位工人告诉记者。而对于高温补贴,他表示并没有听说发放消息,“我们这一队19个人,都是通过包工头招过来的,哪有什么高温补贴。”

  除了室外工作者,不少白领也表示没领到高温补贴,“我们单位的业务涉及冷饮,所以上个月给我们发了两箱冰棒,算是高温补贴了。”市民秦女士告诉记者。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青岛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高温补贴必须以钱的形式发放,不能以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

  据介绍,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半岛记者 肖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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