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7月14日消息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残联日前下发了《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6〕4号),从“放宽条件”和“扩大范围”两个方面,修定完善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放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原文件要求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城乡劳动者,才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新文件打破了户籍界限,在原有范围基础上,将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人员纳入政策覆盖,进一步放宽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
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认定范围由原来9类人员扩大到10类人员,增加了“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通过扩大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就业帮扶力度,推助青岛市精准扶贫工作。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一系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社区从事制定灵活就业项目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被用人单位招用,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上述补贴政策期限一般为3年,初次享受政策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选择进行创业的,符合条件还可申领创业补贴、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
文 孙贴静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