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最高检日前发布意见,强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特别提出,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对于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最高检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的主要内容。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意见》突出了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注重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可操作性和制度执行力。
《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
肖玮介绍,《意见》要求,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职权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犯罪,特别要重点查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科研规律干预科研活动,导致重大科研项目流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犯罪,以及泄露国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
《意见》要求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对于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要求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特别提出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对于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四局局长宋寒松说,科技创新工作有其自身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和慎重处理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