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执法部门对PS艳照敲诈的态度,不仅关涉公民对司法的信仰,更直接影响到违法之恶的嚣张程度。“不打钱不立案”的傲慢与偏见,夸大了执法的自由弹性,放任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早该被依法治理了。
辽宁沈阳某公司总经理王峰(化名)称,自己在2016年6月的5天之内连续收到两封PS艳照敲诈信件,他在收到敲诈信后未打钱,立即打110报案,110转到其单位辖区派出所,得到的回复是“没打钱不立案”。(7月16日澎湃新闻网) PS艳照敲诈信的“正确打开方式”是什么呢?如果你不睬不理,别人会认为你法律意识薄弱,没能检举揭发犯罪行为;但如果你一腔热血去报案,架不住基层派出所司空见惯,“不打钱不立案”。愤懑之下,为了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似乎只有最后一条路可以走——舍得一身剐,砸锅卖铁给犯罪分子汇钱,然后“数额重大”到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最后才有可能去顺藤摸瓜。可是,法律如果逼着守法公民如此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究竟谁傻谁狠?
更令人绝望的是,即便给诈骗分子打了钱,派出所立案了,“也调查不出啥结果”。某种意义上说,正因为基层职能部门对PS艳照事件如此漠然置之,才使得这种“发家致富”成为一条堂而皇之的产业链。
然而,“不打钱不立案”果真是法律的意思吗?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只要是敲诈勒索了,都应该立案受理。何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而眼下这些PS艳照敲诈,动辄数万数十万地要挟,那么,公安接到报案后,就更当先受理初查,初步证明是刑事案件就该立案处理。未遂,虽可从轻,却不代表不是犯罪——这样的法理常识,难道在基层执法实践中被颠覆、被解构了吗?
PS艳照敲诈手段拙劣,却是对法治赤裸裸的戕害与挑战。基层执法部门的态度,不仅关涉公民对司法的信仰,更直接影响到违法之恶的嚣张程度。此前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强调着眼于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客观地说,基层公安部门确实面临人手不足、资源有限等客观掣肘因素,但做成多少是一回事,愿不愿做是另一回事——有时,后者更考验执法智慧与管理决心。
法治的本意,在于“良法”与“善治”的合力。于此而言,“不打钱不立案”的傲慢与偏见,夸大了执法的自由弹性,放任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早该被依法治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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