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无良企业应有"差评权"

2016-07-20 10:3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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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小雪(化名)应聘到一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员工试用期合同》,约定首月基础工资1750元,工作一个月后,却只领到了160.25元工资,而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该公司负责人称,对小雪执行的是完全绩效工资,“她没能带来效益”,如对所得工资有异议,可通过劳动部门仲裁。(7月19日《新文化报》)

  诉诸《劳动法》,这起事件中有两个明显涉嫌违法的行为。其一,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其二,该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家公司与小雪只签订了试用期合同,而在法律意义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该公司支付给小雪远低于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工资,已经明显违法。其实,从只签订无效的试用期合同,到约定的“基础工资”被执行成绩效工资,无不透着这家公司的种种主观故意甚至主观恶意。

  但凡碰到类似的劳动权益纠纷,法律界给出的援助意见往往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调解、劳动仲裁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现实问题是,劳动执法的效率并不高。随着我国《征信管理条例》的实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已经成了“经济身份证”,失信企业和个人会在多方面受限。那么,劳动者作为相关方对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等无良行为,就应该有在征信体系中的“差评权”。只是,这需要加快企业征信体系的完善与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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