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沃重工摩托车不符国家标准 中消协提起诉讼

2016-07-27 15:31   来源: 信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信网7月26日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赋予职责,2016年7月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雷沃重工)等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7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将此案情况进行了通报。

  “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强制性国家标准

  据了解,2015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举报函,反映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经调查,2015年11月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重工”),总部设在山东潍坊。

  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专门工作组,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调查。同时,组织河北、内蒙、吉林、黑龙江等省(区)消协进行区域调查,获取了初步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中国消费者协会还根据《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履行了向工信部、公安部交管局等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建议职责。查询和调查过程中,得到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信部等单位的有力配合。

  调查显示雷沃重工实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深入调查取证,中国消费者协会向法院提交了雷沃重工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20余份。其中包括已获取、查扣和测量的部分实车,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工信部有关复函及对涉案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涉案车辆的执法记录;有关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车辆退办证明》;有关省(区)涉案型号车辆落户情况等,证明涉案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被公告撤销的车型车辆数量大、范围广,对社会危害大。

  中消协认为提起诉讼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雷沃重工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已被公告撤销车型车辆,侵害了公众人身安全,污染了生态环境;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生产销售尺寸超长车辆,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不仅威胁购车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威胁行人和其他车辆人员的安全。且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车辆数量庞大,很多车辆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无法上牌,发生交通事故难以追责和索赔,严重影响广大公众切身利益。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安全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涉案车辆大多在维权力量薄弱的农村地区使用,使用者多为农民,他们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体现对弱势消费群体的关注和帮助,是践行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体现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理念的具体举措。

  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问题在该行业大量存在,主要生产企业漠视消费者权益,在受到消费者投诉、诉讼,甚至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后,仍继续违法生产销售问题产品,且未采取措施消除在用车辆安全风险。这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诚信,藐视执法权威,挑战法律底线,损害行业长远发展。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扭转和规范整个行业问题,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该案中尽管消费者多方反映,有关行政部门也采取了相应执法措施,但不法经营者并未从中汲取教训,其不法经营行为及后果仍持续存在,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和纠正。就此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震慑不法经营行为,教育、警示各行业经营者,在社会共同关注下推动问题彻底解决。

  《消法》赋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职责,社会各界对此寄予厚望。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大消费者盼望消协组织在公益诉讼方面有所作为。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信部以及地方消协的大力支持下,深入调查取证,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提振消费者信心,提升全民法治意识,辅助国家和社会治理。

  基于上述分析论证,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对雷沃重工提起公益诉讼十分必要。

  中消协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规定产品

  2016年7月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车辆厂、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销售分公司、北京天华旭自行车商店等。

  为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向法院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判令被告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欺诈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公益诉讼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的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律师代理费用、交通、住宿等其他合理费用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等诉求。7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信媒体记者 杜杲燃

半岛客户端

相关阅读

雷沃 重工摩托车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