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岁男童游乐场里摔断腿 三方按照三三四担责

2016-07-28 08:36   来源: 青岛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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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2月10日,在李沧区某商场的儿童休闲中心消费期间,6岁男童小乐(化名)被7岁的小鹏(化名)撞伤,导致左侧尺骨远端骨折。入院治疗期间,小乐为治疗骨折花费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等。事后,小乐的家长将小鹏、商场、休闲中心告上法庭,申请包括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97438.85元赔偿款。近日,案件在李沧区法院宣判。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赵黎

  滑梯口摞凳子被撞倒

  对于事情发生经过,小鹏和妈妈都说,小乐摞加的两个小凳子是他自己拿进去的,这种情况是咕噜小镇规定不允许的情形。当时小鹏正常从滑梯下来,小乐踩着两个凳子用球打墙,滑梯碰到了其他的凳子,后触碰到了小乐踩的凳子,凳子倒了造成小乐受伤。

  商场所属公司辩称,商场不应当负有任何责任,因为事故发生在休闲中心内部,商场和休闲中心属于物业服务关系,在法律上和合同上没有义务监督被告。该休闲中心是独立经营者,设施、设备均由自己提供,商场只收取服务费。即便有责任,也应当由被告自己承担。

  这家儿童休闲中心辩称,该事故虽是在中心发生的,但并不是器械原因造成的,滑梯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是因第三方行为造成的。在入场游玩之前都有须知,必须有大人陪同,在事情发生的时候,监护人没有在身边,监护人有一定的责任。本案属于第三人侵权案件,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长没尽到看护责任

  李沧法院认为,小鹏的家长在明知张贴入场须知的情况下,没有有效地对于孩子全程陪护,未能对孩子致害行为予以及时劝阻,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小乐家长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失,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休闲中心作为经营者,对游乐场内游玩的未成年人负有较多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对设施的安放及设计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

  从视频录像中可以看出,小乐将小凳搬入游乐场内至事故发生时间段内,没有工作人员管理场内设施,也没有劝阻玩耍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且滑梯下滑口处与投篮位置较近,管理者应当预见可能存在冲撞事故的发生,该因素虽然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是该事故发生的隐患所在。因此,被告休闲中心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责任。商场方在本案中仅作为物业服务人,没有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契约或法律依据。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三方按照三三四担责

  李沧法院认为,根据三方过错程度、责任大小,以小乐、小鹏、休闲中心按3:3:4承担责任比例为宜。小鹏家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5138.85元。休闲中心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3669.85元。法官介绍,作为家长,保护自己的孩子,并保障他人的孩子不受到伤害,既是责任,也是义务;作为游乐园的经营者,不仅需要丰富游乐设施、扩大经营范围吸引孩子的眼球,更要保护好孩子的人身安全,切实为孩子考虑。

半岛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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