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昨天,记者从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修订后的《崂山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将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今后,申请崂山绿茶地理标志必须是产地生产者,不包括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崂山区市场监管局质量与信用科科长刘金花介绍,2006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61号公告,公布对崂山绿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保护区域为崂山区王哥庄、沙子口、中韩、北宅等4个街道办事处现辖行政区域。
《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区市场监管局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以外地茶冒充崂山绿茶或以低等级崂山绿茶冒充高等级崂山绿茶的,依照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办法》实施后,崂山区市场监管局将受理崂山绿茶生产企业的申请,并将发放新的专用标志,标志上带有二维码,消费者扫描二维码可以知道生产企业。明年,崂山区市场监管局还要筹划建立崂山绿茶溯源体系,建立溯源数据库,获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企业的生产信息都要纳入数据库,更好地保护崂山绿茶市场,打击假冒伪劣。
(记者 陈勇 通讯员 肖一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