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刘娟(化名)反映,自己报考了淄博市中心医院的事业编,其笔试和面试的总成绩为第一名。她原以为肯定能被这家医院录取,没想到却被告知体检结果不合格,“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
当事人:
曾在其他医院工作,并没什么问题 近日,刘娟介绍,她于今年5月份参加了淄博市中心医院的事业编笔试,笔试成绩为所报岗位的第一名,并于6月份参加了事业编的面试,笔试加面试刘娟的总成绩是第一名。
“知道自己考了第一名,我非常激动,觉得去这家单位就职已经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刘娟说,考试结果出来后没几天组织了体检,她本以为体检根本不会出现问题,可最后却被告知体检结果不合格。刘娟介绍,她因为佝偻病引起的双腿畸形,曾经做过缺钙膝内翻手术,除了走路有些异常外,对工作和生活没有任何影响。当得知自己因为这个原因被告知体检不合格后,她感到不能接受。
据了解,刘娟读研期间在东北一家医院实习了两年半,并于2015年到家乡一家医院工作,目前在该医院任住院医师。令刘娟感到不解的是,体检中心给出的报告是体检不合格,理由是病症可能会继续恶化,不能履行职责,那为什么在其他医院可以正常履行职责呢?
刘娟对体检结果质疑,“按照淄博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发布的招聘简章规定,体检是按《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和《公务员特殊体检标准》执行的,然而按照规定,患有影响履行职责的其他重大疾病属不合格。而我的情况应该不符合这一项。”
随后,刘娟拨打了淄博市中心医院人事科的电话,对方称,体检结果是由专家组讨论决定的,她的身体条件不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
医院回复:
考生不能下蹲,遇急救无法胜任 据淄博市中心医院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医院给刘娟做了体检后,认为考生刘娟无法下蹲。正常临床工作没问题,但如果遇到急救的时候,刘娟无法胜任工作,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但是刘娟说,“我在东北的医院工作的时候也参与过急诊病人的救治。我曾经给一位患者连续做胸部按压和人工呼吸一个多小时。我与其他同事都是一样的,没有搞特殊。”而刘娟曾经任职的科室主任对她的评价也是“她工作一直很努力”。
随后,刘娟对淄博市中心医院表示想要自己的体检报告,院方相关工作人员称,体检报告已经送到了淄博市相关卫生部门。刘娟介绍,自己已经递交了复检申请书,相关部门通知自己于4日进行复检。
主管部门:
复检医院由当事人抽签决定 4日上午8时,齐鲁晚报记者跟随刘娟来到相关卫生部门,该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为保证整个复检流程公平、公正,相关卫生部门请淄博市纪委派相关工作人员全程监督整个复检流程。
“对于刘娟提出的复检要求,我们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安排同等级别的当地医院为其进行体检,然而为保证复检结果的公平、公正,我们选择到外地市、山东省公务员管理局指定的体检医院去体检,并提供两所医院,由刘娟本人抽签决定。”相关卫生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对于复检结果,他们不会做任何评价,复检结果出来,会有专门专业人员把复检结果和招聘公告进行对照,如果完全符合,刘娟将会被所报部门录用,如果有不符合的地方,将会如实告知当事人哪一条复检结果不符合。对于最后的结果有不认同的地方,刘娟同所报部门均可提出异议。
市纪委工作人员介绍:“为保证复检结果公平公正,我们会争取刘娟的意见并签订认同书,我作为见证人会监督整个复检流程。”
4日下午,刘娟称,复检在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目前复检已经结束,该医院最后给出的结论是,医院不能给出结果,刘娟进行正常临床工作没有问题,但是可能胜任不了抢救工作。并建议刘娟去济南省立医院进行进一步鉴定。对此,刘娟说:“出现这样的结果,我也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了。”
业内人士:
标准不明确才导致争议发生 那么,刘娟的身体条件究竟影响不影响她正常履职?她可不可以被淄博市中心医院录取呢?
对此,齐鲁晚报公益律师团的逯建涛律师介绍,“这位考生体检合格不合格要依据相关规定来判断,要由专业机构来鉴定。如果说最终结果通过体检却没有被录用,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对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是否模糊,定义是否不够明确的问题,逯建涛说,“这个没有具体的细化,可以提请人大做解释。”
而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副主席田淑国认为,“这是对残疾人的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介绍,“我认为问题并不是出在当事人和医院身上,而是出在体检标准上。如果体检标准明确提出佝偻病体检不合格的话,就不会有这些争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这条标准弹性范围很大,容易引发争议。最好这个标准能够再细化一下,重新修订一下。”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樊舒瑜 见习记者 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