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院受伤 院方不送医不通知被告上法庭

2016-08-09 10:44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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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过世,子女又不在身边,母亲原本想到养老院安度晚年,结果在养老院被推倒,养老院第一时间没有通知老人家人,也没有及时送老人到医院去治疗。家人看望老人时发现老人受伤,送进医院治疗,一个月后老人去世了。得知真相的子女们将养老院告上了法庭。

  妈妈去世,子女打官司讨说法

  据原告王爱国(化名)介绍,因为自己和兄弟姐妹都不在母亲身边,再加上父亲已过世。远水解不了近渴,照顾母亲就成了孩子们最着急的问题。最后兄弟姐妹们一商量,决定找一家条件较好的养老院,让母亲在那里安度晚年。2013年,王爱国和李沧区某养老院签订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协议书》,母亲顺利入住。一开始情况还不错,养老院照顾得好,子女也常来看望老人。然而到了2015年某一天,家人发现有地方不太对劲儿。

  王爱国在法庭上表示,当时他到养老院去探望母亲的时候,发现母亲受伤了,他二话没说就带着母亲去了医院,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右髋臼骨折、右耻骨骨折,在医院保守治疗之后,在该院进行了手术。本来这事将让一家人对养老院意见很大,最后竟然传来噩耗。由于母亲受伤严重,加上年纪大了,诱发身体多个脏器功能受损,虽经治疗和抢救,一个月后母亲去世了。

  更让王爱国无法接受的是,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导致母亲受伤的原因竟是,养老院的护理人员将母亲推倒,造成了这次严重受伤,然而养老院却隐瞒了真相,不仅没有第一时间告诉家人,也没有及时将母亲送到医院治疗,造成了延误治疗。全家人感到愤怒,于是将养老院告上了法庭讨个说法。

  养老院:老人不听劝乱走动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母亲在养老院中享受的是护理等级为全护I级的服务,入住时老人有冠心病、关节炎病史。2015年她在养老院中受伤,养老院医疗部工作人员检查后没有发现异常。养老院表示,在原告母亲受伤后,他们已经赔付原告100000元。

  养老院在法庭上举证,依据《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协议书》的协议约定,如果不是养老院方护理不当而造成的意外,养老院不予负责,从费用来看,每月仅900元的护理费不可能做到一对一的看护和监护,原告母亲的护理等级并不是最高的护理等级,属于半自理。而根据《青岛市养老机构建设和服务标准》规定,护理院不提供全天候监护,只是提供相应的服务,且证明老人摔伤与护理服务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养老院的了解,老人是在自己行走开关电视时摔倒。而且养老院提交入院评估表,记录了老人情绪不稳定,经常起床,不停走动,自己随便开关灯和电视、不听劝阻,还不允许同住老人随便开关,这就是说明老人摔伤有与其日常生活习惯有关。

  双方都有责任,养老院需赔18万

  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战,在法官看来,养老院对老人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养老院是否需要对老人的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成了两个最关键的问题。

  王爱国依照事后母亲的伤情照片,认定母亲的受伤是由于养老院工作人员推倒所致,这样的推断显然是没有足够的证据的。而另一边,养老院也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履行巡视查看、或其他相应的尽到护理责任和义务的证据,同样也无法证明养老院已履行入住协议约定的护理义务。而且养老院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在第一时间将老人的伤情告诉其家人。

  综合以上分析,原审法院认为,养老院没有按协议约定尽到人身安全保障和护理义务,致使老人在养老院处受伤,且养老院未按协议约定及时通知原告或将老人送往医院治疗,养老院对老人的伤情的产生、恶化负有主要责任。但同时,老人入住养老院处时已年满74周岁,且在入住时患有关节炎、冠心病、高血压、双膝骨性关节炎等疾病,所以受伤、治疗、恢复也有其自身年龄和身体素质原因。

  综合考虑养老院违反协议的过错程度和老人的年龄、身体情况,原审法院确定由养老院对老人的受伤治疗期间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确定由养老院对老人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所以养老院共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82897.71元,扣除养老院已支付的106859.87元,养老院还应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6037.84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王爱国和被告养老院均不服,上诉到青岛市中院。青岛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张鹏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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