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癌患者术后大出血死亡 家属告医院获赔54万

2016-08-17 08:35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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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胃癌送到医院做手术,结果手术之后大出血,患者住院14天之后死亡。患者家属认为,是因为医院手术的失误,这才导致患者的死亡,司法鉴定中心的报告也印证了这一说法,最终法院判决,这家医院需要赔偿患者家属54万余元人民币。

  术后大出血致死,医院被告上法庭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6日,患者孙某因上腹部饱胀不适半年多入住被告医院,入院诊断为胃癌 。随后于同月14日行根治性全胃切除术和空肠营养造瘘术。同月19日,因患者失血性休克,怀疑腹腔出血,被告为患者孙某行剖腹探查、填塞止血术,但没能有效阻止腹腔出血 。同月20日,患者孙某家属同意放弃治疗出院,共住院14天。同日,患者孙某死亡。

  经过患者家属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诊断胃癌成立,而且选择手术方式符合当时实际情况。但是医院在对孙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造成腹腔大出血,并且医院存在术后观察不仔细,检查、处置不及时的过错。

  分析认为,患者孙某腹腔大出血是引起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的过错使孙某死亡提前发生,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为主要因素,参与度拟为60%~80% 。患者家属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参与度过低,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据此,患者家属李某某等诉请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91000元、丧葬费23550元、死亡赔偿金5744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鉴定费12900元,共计801860元。

  过失就要负责 ,医院需赔54万

  法院认为:医院肩负着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对接诊的每一位患者均有责任尽自己所能进行合理合规的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患者孙某因胃癌在被告处手术治疗,因医院的过错,导致患者孙某术后腹腔出血,经二次手术后仍不能止血,最终导致患者孙某死亡。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医院的过错与孙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拟为60%~80% 。

  患者家属认为鉴定人拟定的参与度过低,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主张。医院认为鉴定人拟定的参与度过高,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鉴定人出庭回答了被告的质询,并认为鉴定意见正确。法院认为,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属于专家意见,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其错误,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应予采纳。鉴定人认为,患者孙某腹腔大出血是引起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患者孙某腹腔大出血的主要过错是被告医院手术操作不当造成的,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结合鉴定人的意见,法院拟定被告医院承担75% 的赔偿责任。

  患者家属主张医疗费91000元,法院查明的事实是,患者孙某住院共花费医疗费107685.46元,按照责任承担比例,被告应赔偿患者家属80764.10元。患者家属主张丧葬费23550元,明显过高。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持患者家属丧葬费21344元。患者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57441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患者家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明显过高。法院酌情支持患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40894.14元。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鹏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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