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孩子在学校打打闹闹也是一件正常事,双方家长见面协商处理一下也就过去了。然而谁知道双方家长的脾气也挺火爆,协商不成直接大打出手,将对方打成重伤,之后还拒绝赔偿,为这两件事,双方最终走上了法庭。
A 协商孩子事不成,双方家长又打架 孩子在学校里出了点小摩擦,双方家长见面处理,就是这样一件小事,竟也能惹出一场官司。原告尹某某在一审中诉称:2013年11月25日14时许,原被告双方在某某小学协商处理原被告李某孩子在学校内碰伤事宜,结果因为李某要求尹某某赔偿5000元,尹某某觉得要价太高,所以双方没能达成一致。话说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程序,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双方一言不合就开打,李某将尹某某打伤。
云南路派出所对李某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这之后,被告李某还拒绝赔偿,没办法,尹某某诉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005.6元、护理费429元、误工费2431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合计12328.60元。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基本事实是:2013年11月25日14时许,被告李某与原告尹某某在青岛市某某小学四楼一教室内因谈论双方孩子打架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后被告李某将原告尹某某打伤。
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出具青南公(云)行罚决字(2013)7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告李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原告尹某某受伤后,即到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并住院治疗,至同月28日出院,共住院3天。医院长期医嘱中有留陪人医嘱。出院后 ,原告又多次到该医院门诊治疗。原告尹某某提交医疗费单据一宗,主张因受伤支出医疗费7005.60元。
B 双方均有过错,被告承担80% 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因双方孩子打架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发生纠纷,后被告李某将原告尹某某打伤,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原告的孩子将被告的孩子打伤,理应积极主动赔偿被告孩子的实际损失,争取被告及其孩子的谅解,特别是在被告提出的赔偿金额较低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纠纷,显然存在过错。而被告在原告不积极主动赔偿自己孩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其通过暴力手段将原告打伤无疑具有较大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李某承担本案80%的赔偿责任。
原告尹某某主张医疗费7005.60元,系其实际支出,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虽然对原告用药合理性提出异议,但未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申请,视为放弃了该异议。原告尹某某主张伤情鉴定费200元,系其实际支出,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支持的原告尹某某以上费用合计9367.60元,按照责任承担比例,被告李某应赔偿给原告7494.08元。综上,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判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尹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合计7494.08元。
C 打人还拒绝赔偿,二审再次败诉 宣判后,原审被告李某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院。李某表示,本案是被尹某某的孩子将自己的孩子打伤后 ,双方在协商赔偿过程中发生争执,尹某某对李某进行辱骂并先动手殴打李某,李某一时冲动还手过程中将李某打伤,因此,尹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认为,一审判决支持尹某某的费用超出了尹某某的实际损失,且李某承担的责任比例也过高。
青岛市中院认为,李某主张尹某某仅为皮外伤,其住院三天支出医疗费7005.60元过高。对此,青岛市中院认为,尹某某受伤后 ,即到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并住院治疗,出院后,其又多次到该医院门诊治疗,此有医疗费单据在卷为证。现李某虽提出异议,但其既未提交鉴定申请,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青岛市中院对其该项主张予以驳回。
李某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未能保持冷静,将尹某某致伤,其主观过错较大;尹某某之子将李某之子致伤,尹某某作为监护人,理应积极化解矛盾,争取得到李某的谅解,但其却疏于此,而是与李某发生争执,其主观上也具有过错。原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决李某对于该次纠纷承担80%的赔偿责任适当,青岛市中院予以维持。综上,李某的上诉理由不当,青岛市中院予以驳回。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鹏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