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微博等发广告要担责 须显著标明"广告"

2016-09-01 11:13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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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圈已经被各种泛滥的“微商”占领?迫于情面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将正式生效,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在朋友圈、微博等转发广告也要担责。

  付费搜索须标明“广告”

  此次办法将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

  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界定了“互联网广告”——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从9月1日开始,包括付费搜索在内的互联网广告都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在粉丝经济中,网红、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

  自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靠粉丝经济赚钱。特别是很多时尚博主、育儿类公众号都靠卖产品赚得盆满钵满。有的文章明确标明“推广”,有商品推销暗藏在软文里,这些以后都要明确标明“广告”字样,否则都将受到查处。

  办法还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随手转发广告也担责

  不同于传统广告,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这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意愿”,广东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林阳强调,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据《新快报》

    互联网广告将成监管“重头戏”

  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8月31日接受采访时说,《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突出互联网广告特点,突出问题导向,突出可操作性,着力解决基层监管执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厘清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义务和责任。

  甘霖介绍,随着暂行办法施行,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也将投入试运行,将初步形成基于云计算的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能力,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资料采集、违法证据固定、监测信息发布及结果汇总等重要技术支撑,推动实现以网管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广告市场秩序的严管,并不是把广告管死,而是让广告产业更加健康地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出力,为消费者服务。”甘霖说。据新华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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