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并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在其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通知》指出,市、区两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亿元资金专项用于主城区棚户区改造;区政府按规定每年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并按照本区上年度财力增长比例逐年增加。建立住房保障资金与棚户区改造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的政府住房基金,在满足住房保障工作有关资金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棚户区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积极使用政策性贷款、国开发展基金等。要进一步争取上级财政在我市政府债务限额和新增债券发行方面给予额度支持,力争早发快发,协调发债资金尽快到位,筹集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
同时,积极探索通过设立基金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用于解决棚户区改造融资资本金及其他临时性资金需求。鼓励商业银行参与棚户区改造,综合考虑资金实力、服务水平、融资成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经验等因素,公开择优选择部分商业银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棚户区改造资金出现临时性缺口时,可适当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融资。
《通知》要求,对主城区纳入国家2016~2020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有关区政府要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对于需房屋安置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综合考虑价格、区域、户型等因素,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经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区棚户区改造承接主体依法招标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价格应低于同区域同类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同时,研究建立安置房房源储备和周转制度,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可依法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
记者 张俊达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