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禁止11种行为 大型行李"坐"公交买票

2016-10-01 07:25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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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交通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为维护好公共汽车乘车秩序,规范乘车行为,保障乘车安全,市政府制定了《青岛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定》,并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规定》共20条,主要依据《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从文明乘车及规范乘车、乘客权利与义务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增加信用诚信等方面的内容。昨天,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蓝海华对乘车规定进行解读。

  适用范围扩至全市行政区域

  1990年市政府颁布了《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定》,对规范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加强公共交通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规定》仅仅适用于城市范围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应当充分体现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要求。同时,考虑到公共交通不仅包括公共汽车、电车,还有轨道交通等营运交通工具,本规定的调整对象定为公共汽车比较适宜。因此,修订后的题目订为《青岛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定》,适用范围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儿童免费乘车身高调至1.2米

  为适应无人售票、电子售票和优惠乘车需要,《规定》分别就乘车购票方式、优惠免费乘车等行为进行规范。为了与《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青岛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有效衔接,将儿童免费乘车的身高标准从1.1米调整到1.2米。考虑到当前儿童身高普遍增高,部分学龄前儿童已超过1.2米,对此,将比照中、小学生优惠乘车政策,实行半价优惠乘车。

  《规定》还提出,乘客应当购票乘车,车票当班有效,中途提前下车,不退余款。乘坐有人售票车,乘客应当在上车后一个站距内购买车票;乘坐无人售票车,乘客应当在上车时使用电子乘车卡付费 (卡内余额不足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票价投币)或者按照规定的票价将票款展示后自行投入票箱内。严禁借用、伪造优惠乘车卡。享受优惠的人员不得将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替他人打卡乘车;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遗失或者未带的,应当购买全票。

  鼓励企业错时上下班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倡导文明乘车、安全乘车、环保乘车、错时乘车,鼓励企业错时上、下班。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礼让乘车行为:互相帮助,对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礼让乘车、礼让座位,占用特需专座的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不大声喧哗,不食用影响乘车环境卫生和空气质量的食物;按顺序上下车,协助驾乘人员维护乘车秩序;非上班、上学人员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乘车出行。

  《规定》分别就乘客候车、上下车、证件使用、自我保护和禁止行为、禁止乘车人员以及应急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是乘车禁止行为和禁止乘车人员的规定,在执行中主要依靠驾驶人员来辨别,并以引导和劝阻方式为主,但是有了明确规范,如果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因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纠纷,就可以作为依法解决纠纷或依法处罚的重要依据。

  此外,《规定》还提到,公共交通以快速客运为目的,不得客货混装。乘客携带行李物品总重量超过15千克或者占地面积超过0.125平方米的(1人站立面积),应当按同程车费加购车票,但残疾人或者特需乘客必需的行动辅助专用物品除外。对乘客所携带物品的限制,主要目的是保证公交车厢内的畅通,保证其他乘客的乘车安全,携带超过标准的物品应当选择乘坐其他交通工具。

  ●乘坐公交车的11种禁止行为

  1、损坏车辆、站台及候车区域的设施、设备;2、拦车、扒车、翻越候车栏,擅自开启车门、翻越车窗;3、擅自进入驾驶工作区域,与驾驶员闲谈;4、辱骂、殴打驾乘人员,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5、在车内打闹、斗殴;6、在座位上躺卧或者多占座位,所带物品单独占用坐席妨碍其他乘客;7、将头、肢体伸出车外;8、占用上下车通道或者倚靠车门阻碍其他乘客上下车;9、在车内吸烟、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杂物以及向车外抛撒物品;10、在车内进行推销、演艺、乞讨等活动;11、其他妨碍他人正常乘车、影响安全运营的行为。

  ●禁止下列人员乘车

  1、无故拒付车费的;2、赤膊、着泳装的;3、无人护送的醉酒者、精神障碍病人;4、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5、携带腥臭污秽物品、活禽畜等动物(导盲犬除外)的;6、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无包装易碎品的;7、携带物品重量超过30千克或者占地面积超过0.25平方米或者长度(高度)超过1.8米的。

  【新闻链接】

  今起施行的部分新规

  ●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居民及单位饲养犬只需要缴纳管理服务费。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区(市)建成区的养犬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此外,养犬管理服务费如何收取、收取标准需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后,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条例》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居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养犬,居民不得饲养烈性犬。

  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办理犬只免疫登记的,不受此数量限制。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饲养护卫犬,其他单位不得养犬。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省有关部门批准后规定执行。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

  ●超市免费提供塑料袋将受罚

  《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从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禁止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塑料袋。

  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倡导使用绿色环保购物袋。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违反《条例》规定,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 于顺

半岛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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