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转移财产净身出户"折射双重焦虑

2016-10-06 11:3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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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邓海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成为舆论关切的热点。(10月5日新华网)

  事实上,此判例明确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不少舆论将之直接解读为——“转移财产者净身出户”成为明确的司法判例。

  其实这一新闻中的案例判决,当事双方并无一人“净身出户”。此外,检索新闻便知,此类判例早已有之。那么,早已有之并践行的法律条款,公众为何还如此热议呢?

  这恐怕离不开两重焦虑:一是道德焦虑。王宝强离婚事件逼着公众去思考这一现实问题:如果一方蓄意转移财产,咋办?二是法理焦虑。《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那么,“离婚时”究竟是个什么时效概念?

  眼下,“转移财产者净身出户”的常识重申,却也反映了一个共识:过错方多补偿、违法者不得利——既是法理亦为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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