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口发〔2012〕36号)。
二、政策内容
1.补助的对象
补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3)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
(4)具有我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我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我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2.补贴标准
每名符合条件的分娩妇女补助500元。该项补助不计入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待遇。
三、政策解读
1.补助对象口径解释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指持《一孩生育登记本》、《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合法生育。
(2)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助产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含我市育龄妇女在外地有资质机构分娩的)。
(3)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指纳入现居住地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并主动接受现居住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技术服务和日常管理,包含孕环情监测、落实节育措施、主动报告孕情等。
(4)具有稳定的职业,指签订期限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办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或签订一年期以上摊位租赁合同,或有在我市缴纳税款的证明。
(5)具有稳定的住所,指签订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在同一单位的职工宿舍居住半年以上。
2.补助金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申请人应自分娩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妇女住院分娩补助申请书》,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孩生育登记本》、《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在定点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证明等材料,流入育龄妇女还需要提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连续居住并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示。镇(街)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名单交由村(居)民委员会,并在村(居)宣传公开栏张榜公示7日。
(3)镇(街)形成初步审核意见。镇(街)对村(居)民委员会提报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
(4)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
(5)账户开立。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对补助人员名单审核批准后,将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名单反馈镇(街)、村(居)民,由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干部通知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指定的代理发放机构开立个人实名账户。
(6)资金拨付。区(市)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代理发放机构。
(7)资金发放。代理发放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将补助金存入补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并反馈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
(8)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