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多家保险公司出现违法行为遭保监局处罚

2016-10-13 10:18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近日,记者通过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保监局)的行政处罚公示中看到,多家保险公司在进行业务工作的时候,出现各种违法“内幕”行为,像是太平财产保险和太平养老保险虚列费用挪做招待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和青岛昊德保险代理向客户返还利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委托不具备保险代理业务资质公司开展车险业务…… 如果市民在购买保险时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拨打80889422与信报记者联系,也可以向保监局进行投诉。

  太平财产保险和太平养老保险

  虚列费用挪为招待费


  在2016年4月29日,青岛保监罚〔2016〕1号文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虚列工资费用,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经代渠道维护人员(非全日制用工)李某某2014年的工资合计7632.04元,胶州支公司以现金和福利形式发放给李某某个人约2000元,其余金额用作邮递、招待、交通等费用。关于虚列工资费用的行为,其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较为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罚款4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相应负责人警告并罚款0.5万元。

  同时,青岛保监罚〔2016〕3号文中,太平养老保险青岛分公司通过虚列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会议费等科目合计虚列费用11.5162万元,涉及凭证39笔。其中,现场检查发现2笔,合计3.6万元,公司通过会务费项目购置物品用于银行业务拜访、组织银行人员旅游。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有现场检查取证记录、财务凭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材料证明,足以认定。青岛保监局认为,太平养老保险青岛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较为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太平养老保险青岛分公司罚款3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相应负责人警告并罚款0.5万元。

  青岛保监局要求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并进行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和青岛昊德保险

  向客户返还利益


  2016年4月29日,青岛保监罚〔2016〕2号文中,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员向投保人支付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人保 健 康 青 岛 分 公 司 向 保 单 号012358725000004、000012527000016、000819677000004三笔保单的投保人支付1.5%~2.3%的手续费,上述三笔保单合计支付合同约定以外利益4350元。人保健康青岛分公司银保部经理曹宇对该行为负直接责任。关于向投保人支付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人保健康青岛分公司罚款8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相应负责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

  在青岛保监罚〔2016〕6号文中,青岛昊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2014年列支工资费用54.05万元,而费用未全部用于向员工支付工资,大部分资金用于向客户返还利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员工工资发放明细等在案证明,足以认定。昊德代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青岛保监局决定对昊德代理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6个月;并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相应负责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并进行相应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和青岛中商保险公估

  一个伪造公章,一个提交虚假学历


  青岛保监罚〔2016〕2号文中,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使用伪造的公章以其他单位名义投保 。保单号00155035000005、00155035000009、00019299000010、00019299000019的投保单,所盖的投保单位公章为伪造公章;保单号00019299000020的保单,2014年12月1日办理保全申请时,在保全申请单上所盖的公章为伪造公章。关于使用伪造的公章以其他单位名义投保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人保健康青岛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相应负责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

  在青岛保监罚〔2016〕7号文中,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在向青岛保监局报送的《关于耿某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报告》(青中商发〔2016〕004号)中,提交了虚假的耿某本科学历证书。中商公估在该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报送表格的真实性声明处均加盖了公章,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青岛保监局认为,中商公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中商公估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相应负责人警告并罚款0.3万元。

  华泰保险和名阳保险

  未如实凭证报销燃油费


  青岛保监罚〔2016〕4号文中,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2014年为业务人员报销燃油费合计24329元,均为业务人员自有车辆费用,非公司车辆使用产生的油费。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明,足以认定。青岛保监局认为,华泰经纪青岛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较为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华泰经纪青岛分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相应负责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青岛保监罚〔2016〕5号文中,名阳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在2014年11月0220号凭证报销燃油费27488.39元,2014年12月0173号凭证报销办公用品费用33000元,以上两项费用所列经济事项并未实际发生。

  2014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春美将自身拓展业务,虚挂在名阳代理青岛分公司2名内勤工作人员名下,共涉及佣金1057.4元。青岛保监局认为,名阳代理青岛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公司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青岛保监局决定对名阳代理青岛分公司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6个月;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相应负责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委托不具备资质公司开展业务


  青岛保监罚〔2016〕8号文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委托不具备保险代理业务资质的青岛车大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大帅公司)开展车险业务。自2016年3月份开始,在两公司合作中,由车大帅公司向客户代收车险保费,由人保财险开发区支公司业务员垫付保费出单,之后由车大帅公司人员再将扣除手续费后的净保费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交给保险公司业务员。2016年3至4月,车大帅公司工作人员共向人保财险开发区支公司业务员支付车险净保费18万元,涉及车险保单200余笔。青岛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开发区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开发区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相应负责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

  青岛保监罚〔2016〕11号文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银保部个人代理人孙某、陈某某、姜某某,委托不具备保险代理业务资质的青岛车大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车险业务,并由银保部业务员从上述个人代理人的佣金中提取现金,向车大帅公司工作人员支付代理手续费。经查,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孙某、陈某某、姜某某共从车大帅公司获取车险业务195笔,保费合计39.11万元。

  青岛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平安财险青岛中心支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2.对孙某警告并罚款0.3万元;3.对陈某某警告并罚款0.3万元;4.对姜某某警告并罚款0.3万元。

  太平财产保险

  虚挂中介服务


  青岛保监罚〔2016〕1号文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将56笔交强险直销业务虚挂在名阳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涉及保费52870元,并套取手续费2018.8元。二是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参与青岛颐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运输设备类项目保险招标,中标2014年标段下61笔直销业务,虚挂在兼业代理机构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并委托其开具中介发票,涉及保费294967.12元,手续费68993.74元。关于虚挂中介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罚款6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相应四位负责人分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

  重复计提佣金以及未经批准更改场所


  青岛保监罚〔2016〕2号文中,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公司延安三路营销服务部场所已变更,保险经营许可证所载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04号海信慧园商务楼B座4层”房屋已退租,该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行为未经青岛保监局行政审批。

  重复计提佣金。公司存在重复计提手续费(佣金)的情况,2014年7月公司通过6笔业务分别向青岛华安保险代理、寰海保险经纪公司支付手续费,同时又向营销员支付了佣金。涉及青岛华安保险代理4笔业务,支付4426元手续费,同时又向营销员郭超支付佣金2229.3元。涉及青岛寰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笔业务,支付10818.5元手续费,同时又向营销员郭超支付佣金7948.3元。

  青岛保监局认为,关于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人保健康青岛分公司罚款2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相应负责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

  关于重复计提佣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人保健康青岛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相应负责人警告并罚款0.5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未按规定进行承保公示


  青岛保监罚〔2016〕9号文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承保公示。人保财险黄岛支公司2014年承保黄岛区泊里镇小麦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该镇于2014年11月21日追加投保小麦8000亩,保费共计8000元,涉及泊里、河东等15个村,人保财险黄岛支公司承保后未向上述15个村的农户公示投保情况。

  人保财险黄岛支公司通过列支农险工作经费发放三农服务部工作人员劳动报酬。人保财险黄岛支公司泊里镇三农服务部、大场镇三农服务部等部门,聘请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办理农险业务,但未与这些工作人员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委托专门机构。该公司通过到税务机关代临时工作人员开具劳务费发票、报销费用的方式,向相关工作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全部列支在“业务及管理费—农险工作经费”科目。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承保材料、财务凭证资料、询问笔录等在案证明,足以认定。青岛保监局认为,人保财险黄岛支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承保公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十条和《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依法从轻处罚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黄岛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相应负责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人保财险黄岛支公司列支发放三农服务部工作人员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依法从轻处罚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黄岛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一条的规定,决定对相应负责人警告并罚款1万元。

  青岛车大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汽车服务公司违法开展车险业务


  青岛保监罚〔2016〕10号文中,青岛车大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大帅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第一,从事汽车保险销售活动。一是从事销售宣传活动,2016年1月份开始,车大帅公司通过广播 、微信、网站等媒介 ,宣传车险促销优惠活动。二是制定销售部门人员提成标准,招聘多名“保险内勤”和“续保专员”岗位人员,“续保专员”主要通过电话和微信的方式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三是与客户签订“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协议书”,协议书中有车大帅公司向投保人提供车险信息咨询服务、委托车大帅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指定车辆商业险等表述。截至2016年3月29日,车大帅公司共与194名客户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协议书”,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

  第二,代收客户车险保费。车大帅公司要求投保汽车保险的客户到公司职场缴纳保费,但实际未直接缴至保险公司账户,而是由该公司代收。

  第三,收取保险公司费用。在2016年3月7日后 ,车大帅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业务合作过程中,由车大帅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接洽,保险公司垫付保费后出单 ;车大帅公司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后,将代收客户的保费直接扣除手续费,再以净保费形式支付给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车大帅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业务合作过程中,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提取现金后 ,支付给车大帅公司工作人员。

  青岛保监局认为,车大帅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决定对车大帅公司罚款8万元。

  本报记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刘晓明]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半岛客户端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