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空气改善目标 区市将暂停审批新排污项目

2016-10-25 13:39   来源: 齐鲁壹点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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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史上最严的环保地方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下月起实施。青岛将实施新的限批制度,若区域排污超标或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约谈该地区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的排污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25日,青岛市环保局对即将实施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解读。青岛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条例》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了约谈、暂停审批、挂牌督办、错峰生产、生态补偿、相邻地区环评征求意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有奖举报制度等监督管理制度。其中对于青岛地区最大的变化是暂停审批制度。将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条例》还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措施进行规范。燃煤污染防治方面,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不得新建20吨以下燃用煤、渣油、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禁止新扩建燃煤供热锅炉等。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等。此外,禁止露天烧烤和骑墙(窗)烧烤等。

  《条例》可以称得上是我省“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了未批先建、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等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作了衔接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违反《省大气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条例》将于下月起正式实施。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吕璐 通讯员 夏睿宏 张建峰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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