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徐国以
□半岛记者 魏海洋
11月4日,市教育局公布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提出意见,为期一个月。出台中小学的管理办法,以立法的形式让青岛教育更加科学化,这是青岛教育改革的创新点和重点。记者发现,意见稿针对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涉及教师招聘、校长权力等多方面。
高中、中职可制定自招方案 青岛行政区域内公办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以免试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招生;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制定自主招生录取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依法选聘教职工,按照规定实施教职工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和绩效工资分配。中小学校可以在核准的进人计划内,自主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中小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配备中小学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和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
中小学校在政府规定的投资限额内,按照规定采购设备等物资,组织建设、管理、验收新建项目和维修项目。对超出政府规定投资限额的项目,中小学校提出采购和建设需求,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立项实施。
发展规划要向社会公开 中小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主开展与国内学校、企事业单位或者机构的教育合作、交流与培训,按照规定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等。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发现校园寻衅滋事、欺凌等危害师生安全或者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情况的,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公安派出所应当与中小学校共同建立校园安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或者发现危害师生安全以及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中小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校外活动中,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发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生在节假日、寒暑假、放学离校后等非在校期间以及非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组织者及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中小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学校的发展规划以及教职工选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招生工作、经费预决算等办法制定、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职责,依法决定学校日常事务,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决定学校重大事务。
校长按照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长和学校中层干部,聘任和解聘教职工,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中小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负责研究和决策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副校长、工会主席等参加。校长办公会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中小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讨论研究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中小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中小学要成立家委会 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会,开展学生自我教育、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监督,协助学校解决学生的学习生活问题,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会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作出涉及学生重要利益的事项决策,应当听取学生的意见。
中小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家长委员会由学生家长民主推选代表组成。家长委员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当定期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和建议,并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议作出说明。学校应当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学校,建立健全家校协同育人机制,指导和帮助家长掌握科学育人方法,支持家长发挥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考核优秀,绩效工资可上浮 中小学校应当以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为依据,每学年开展一次全面自评。评估结果应当经校务委员会研究、校长办公会通过,于每学年结束后一月内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在校内公示。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作为评估、检查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将学校自评情况纳入学校督导评估体系。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中小学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支持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高资质、高信誉的教育服务机构,对中小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等进行监测和评价,支持行业、企业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评价。
处分教师学生要开听证会 中小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处分。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者依法对学生进行适当惩戒。惩戒办法的制定,应当听取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的意见,经专家论证、法律审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小学校对教师、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听取有关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的意见。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生权益救济制度。教师、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满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