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1月9日消息 为进一步发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服务企业服务市民作用,青岛公安交警部门自即日起,将原规定“具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可就近向户籍所在地、工作地、居住地交警业务窗口及中队提出申请办理。”更改为:“具有山东省内公安机关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可就近向户籍所在地、工作地、居住地(本市以外户籍的需提交本市核发的居住证)交警业务窗口及中队提出申请办理。”
据了解,该规定适用人群:需要办理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和12分记录的人群,如:营运车辆驾驶人、驾校教练员等。办理范围:原范围为具备青岛市公安机关核发的驾驶证,现更改为具有山东省内公安机关核发的驾驶证。办理人员须提交材料: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和书面申请,青岛籍以外的山东省内的驾驶人需提供青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并由当事人亲自到场办理,不接受委托办理。
办理部门:应在工作日以驾驶证、身份证或居住证所登记辖区的大队窗口或事故窗口办理,其中,市内三区、开发区、高新区到所在辖区交警大队窗口办理;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四市到辖区大队窗口、中队均可就近办理;高速公路大队不予办理。为了方便群众,交警部门此项业务采取立等可取的办理模式,减少群众跑腿现象。
通讯员 栾心龙 文 徐圆
[编辑: 宫语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