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征意见 干扰120可追刑责

2016-11-16 08:41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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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制定《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120”电话记录保存至少两年

  “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呼叫号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正常工作。《征求意见稿》提出,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4万常住人口至少配1辆救护车

  《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急救医疗需要,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规划配备不低于1辆救护车,农村或者较偏远地区急救半径不超过8公里配备不低于1辆救护车。值班救护车使用年限超过6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救护车辆应当及时更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医疗任务。

  急救中心根据急救资源合理调派急救车辆,在接收完求助信息后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点)接到调度指令后在规定时限内派出急救车辆,具体出车规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事发现场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报告,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援助急、危、重伤病员,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

  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或延误急救

  急救人员应当根据伤病员情况,根据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合理、及时将伤病员就近送往具有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伤病员被送达后,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急救网络医院办理交接手续,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或者延误医疗急救服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突发急、危、重病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甄别。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鼓励捐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捐助的车辆、设备可依法标注捐助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鼓励具备急救专业技能或者获得红十字救护员证等医疗救护培训证书的人员,在事发现场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因救助伤病员作出突出贡献的,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链接:两种方式提意见

  《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12月3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或者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85912558,传真:85912515,邮箱:wszcfg@163.com)。

  (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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