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2日19时30分许,原告倪某某丈夫吴某某与两被告四人在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4号院内因案外人停车事宜发生争执,原告与两被告在本次纠纷中受伤,经法医鉴定,其三人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原告为此支付伤情鉴定费200元及挂号费2元。原告的伤是被告宋某某造成,两被告的伤系原告丈夫吴某某造成。
被告宋某某称,其与丈夫于某在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四号院开旅馆,旅馆客人的朋友因前一天晚上停车的事情与原告发生争执,2015年7月12日晚上7点左右,原告夫妇及对面旅馆老板张某来到旅馆,原告夫妇、被告夫妇以及老板张某就吵了起来,原告丈夫吴某某突然抡起手里的包,一下子打在宋某某头上,头直接就出血了,吴某某打完之后撒腿就跑,宋某某丈夫于某就在后面追,吴某某从地上捡起石头朝于某扔过去,打在于某左胳膊上,原告也开始跑,宋某某就气得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原告扔过去,石头砸在她的后腰上,当时宋某某头上流了很多血,所以就没有再追,于某就将其送往医院了。
李沧法院认为,原告夫妇因停车事宜与案外人张某到被告夫妇经营的旅馆与原告夫妇发生口角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丈夫先动手打伤被告宋某某头部,原、被告两夫妇在互相追逐的过程中,原告丈夫捡起砖头扔向被告于某,导致其左胳膊受伤。被告宋某某捡起石头扔向原告 ,导致原告腰部受伤,故原告的伤情与被告于某无关。综合考虑本次纠纷的起因及原、被告夫妇双方的过错程度,就原告造成的正当损失,以原告方自行承担本次事件70%的责任,被告宋某某承担本次事件30% 的责任为宜。故判决被告宋某某赔偿原告倪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06元。
城市信报记者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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