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出台

2016-11-24 06:3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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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记者 李晓哲

  11月23日,本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日前出台的《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作出解读。《办法》规定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车站、区间及其用地红线外200米区域内为轨道交通土地开发利用核心区,200米至规划控制的1000米区域范围内为土地开发特定区。

  划定核心区和特定区

  总的来说,该《办法》借鉴其他城市的相关开发经验,主要对土地规划控制范围、土地开发核心区和特定区的设置、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综合开发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沿线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归集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办法》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是明确了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划控制范围。该《办法》确定将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各1000米内的土地,以及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用于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的其他土地纳入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同时,为加强对轨道交通车辆段、站点等设施周边土地的开发,最大限度发挥轨道交通带来的经济效益,本市根据有关理论研究以及其他城市实践经验,规定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车站、区间及其用地红线外200米区域内为轨道交通土地开发利用核心区,200米至规划控制的1000米区域范围内为土地开发特定区。

  新改扩项目需先征得同意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蓝海华说,目前城市中轨道两侧200米内和1000米内有很多地方已经开发建设,只有极少数地方需要调整规划;但未来将要建设的硅谷线、黄岛线、机场线等,沿线两侧的1000米内尚未开发,需要现在就开始有效控制利用。这样一来有两个作用,一个是反哺轨道交通建设,二是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跟周边有机协调,提高城市效率。

  该《办法》规定,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规划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以及敷设管线和设置架空跨线等作业前,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核心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与轨道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整体规划、一体设计、有序开发。其中,与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地上和地下开发项目,以及应当结合轨道交通设施统一开发的公共交通、商业服务、居住等项目,纳入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论证,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并与轨道交通设施同步建设。

  特定区土地收入按3比7分成

  《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归集。规定核心区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省的,不再扣除本市的其他基金,全额纳入轨道建设基金;明确了特定区土地收入由市、区市按照3比7比例分成;明确了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外的土地收益,统一按照土地出让金的10%计提,并规定不得减免。

  据了解,根据本市地铁线网规划,本市轨道交通远景线网共规划838公里,包括16条主线和2条支线。

  10月18日,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于11月9日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49号令的形式印发,并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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