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加装实施主体、实施程序、资金来源、组织保障等。试点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未来10年内住房征收、拆除计划,且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住宅。
青岛市建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住宅加装电梯试点这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应对青岛市人口老龄化的需要。青岛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居家养老仍是主要的养老方式之一,生活在未设置电梯的住宅中的老年人有上下楼困难。二是青岛市个别小区业主的实践需要。青岛市个别小区业主已经开始酝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但由于青岛市尚没有出台指导性的政策,相关工作仍处于前期阶段,未进入实质性操作。因此出台《实施方案》,用以指导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试点工作。”
据了解,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外地已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供参考。根据调研,已有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福州等多个城市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出台了政策,这些城市工作中的一些具体做法也可供青岛市的试点工作参考。今年8月份,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其中第22条规定,每个市、县(市、区)先选择有条件的小区或部分楼栋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青岛市应该是省内第一个出台这方面政策的城市。
《实施方案》的试点对象主要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列入未来10年内住房征收、拆除计划,且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住宅。结合青岛市未设置电梯的既有住宅层数以6到7层为主的实际情况,从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居住在较低楼层业主权益的角度出发,经研究决定青岛市采用“本单元百分之百同意”模式。
什么单位或个人可以开展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公有住宅加装电梯,其加装主体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私有住宅加装电梯,其加装主体为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
具体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手续、实施相关工作的主体,统称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确保提交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材料真实、有效,对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记者 张俊达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