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水平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8号)和《关于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49号)两个文件,对企业离休人员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分别调整增加基本离退休待遇。
据了解,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离休费水平。符合条件的企业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离休费:厅局级正职900元/月,厅局级副职750元/月,县处级正职600元/月,县处级副职500元/月,乡科级正职及以下400元/月。
离休人员无职务的,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其中: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县处级正职增加;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县处级副职增加;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乡科级正职增加。
从今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调整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
根据省里文件规定,目前,济南市人社部门及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正在抓紧调整信息系统程序、筹集相关补发基金,争取在本月25日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发放当月离退休待遇的同时将补发的待遇一并发放到位。
(记者 周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