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发布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新浮动费率办法实行后,全市工伤保险综合费率将降至0.51%,比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76%低0.25%,约为全省平均费率的67%。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预计2017年将为企事业单位减负1.16亿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由三类调整为八类。用人单位属于一类、二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三类至八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
对于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上浮的分为两档: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费率下浮的定为一档: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费率高低与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及工伤保险费使用挂钩。对上年度内没有新工伤发生的企事业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对上年度内有新工伤发生的企事业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支缴率大于120% 、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新办法的实施将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既有利于降低工伤发生率,促进工伤预防,又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经测算 ,2017年实施浮动费率后,费率下浮的企业有28774户,维持基准费率的企业有79848户,费率上浮的有843户。
办法还规定了两种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分别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既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有利于调动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另外,用人单位有欠缴工伤保险费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等情形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不得下浮。记者 王鑫鑫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