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2月23日消息 今天上午,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减刑、假释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2016年减刑、假释十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个案例形式各样,有体现社会危害性大,从严不予假释案例;有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从宽准予假释案例等。青岛中院辖区内共有2所监狱(青岛监狱和北墅监狱),据了解,2012年至2016年,青岛中院每年审结减刑、假释案件在3200至4000件左右。
青岛中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始终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义务履行情况,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激励等功能的作用。不断完善审判程序,大胆探索假释制度的适用,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近年来,青岛中院假释案件收监率,远低于全国比例,为假释制度的充分适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青岛中院与青岛市检察院、两所监狱、青岛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共同制定规范文件,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裁判程序和标准。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推进检察机关同步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效果。
青岛中院加大审判公开力度。所有减刑、假释案件,在立案后5日内,一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罪犯情况,所有开庭时间,一律在互联网进行公告。所有裁判文书,一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对于“三类犯罪”等案件的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全程监督。近三年来,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220余人次旁听了案件庭审。选任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民陪审员,经专门业务培训后,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目前,人民陪审员已经参加了300余起案件的开庭审理,扩大了司法民主。逐步推进庭审实质化。不仅对法律规定应当开庭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犯罪性质严重的案件也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对于假释案件,除公开开庭审理外,一律进行提讯。通过扩大开庭和提讯范围,切实查明事实,分清真伪。
通讯员 吕佼 王俊阳 文 刘子琳
附:青岛中院2016年减刑、假释十大典型案例包括:1、罪犯李某某——盗窃惯犯、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从严不予假释案。2、罪犯何某某——公示期内收到不同意见,不排除再犯罪的危险,依法不予假释案。3、罪犯王某某——无明确社区评估意见,依法不予假释案。4、罪犯周某——累犯未执行财产刑且剩余刑期不足出监教育时间,依法不予减刑案。5、罪犯胡某某——未形成社区评估意见,依法不予假释案。6、罪犯李某——为保障刑罚的全面执行,依法不予假释案。7、罪犯耿某某——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依法从宽准予假释案。8、罪犯郑某某——积极执行罚金财产刑,依法准予减刑案。9、罪犯崔某某——积极执行罚金财产刑,依法准予假释案。10、罪犯薛某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严格实体和程序条件,依法准予假释案。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