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一对新人因彩礼闹上法庭 法院判决仅退礼金

2016-12-27 14:35   来源: 半岛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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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网12月27日消息  现今,“结婚彩礼钱”是中国人在缔结婚姻时的一种社会风俗。结婚前男方一般都要给女方“礼钱”。少则万八千,多则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近日,黄岛一对新人,就因彩礼产生纠纷,婚没结成,昔日一对恋人为了彩礼钱闹上了法庭。近日,黄岛法院判决王某返还丁某彩礼款10001元。

  订婚送彩礼 双方闹矛盾婚姻登记未办理

  黄岛男子丁某三十出头,在农村已属大龄单身青年,还没找到合适的女朋友,父母眼看着周围一般大的年轻人结婚的结婚、生子的生子,心里也是看着干着急。2015年,丁某经同村人介绍与女青年王某相识,双方感觉不错,便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春节刚过,按照农村习俗丁某与王某进行了订婚,男方家人为取个好彩头,在订婚仪式上丁某付给王某彩礼现金10001元,并给了女方王某金项链、金戒指、衣服等物品。随知,世事难料,好彩头没碰上,刚开始还比较甜蜜的双方,在订婚后不久,双方就因一些生活、家庭中的琐事发生矛盾,并且越演越烈,丁某和王某索性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也就此终止了恋爱关系。

  索要彩礼 昔日恋人对簿公堂

  结束恋爱关系后,丁某向王某索要当时订婚给王某的彩礼,王某不同意。双方在争执不下、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丁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王某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返还彩礼款。称为了结婚都请客花了钱,丁某还应当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与王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王某在订婚时接受丁某给付的现金非为结婚支出的必要费用,应为彩礼,在双方未进行登记结婚,亦为进行同居生活的情况下,王某应当返还丁某支付的彩礼款,关于被告王某辩解称,为准备结婚请了客,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的意见,按照农村风俗,双方为了结婚均需支出相关费用,对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丁某给王某的金首饰、衣物等物品,属于丁某赠与给王某的专用物品,丁某要求王某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丁某彩礼款10001元。驳回丁某其他诉讼请求。

  通讯员 丁德振 王倩  文 刘子琳

   [编辑: 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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