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放开 明年1月1日实施

2016-12-30 09:44   来源: 半岛网-半岛客户端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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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记者 娄花

  日前,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通知》规定,在放开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同时,市物价局规范了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实施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学校应当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学生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除学费和住宿费以外,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代收代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可以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具体项目,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收取费用。国家明确要求新增收费项目的从其规定。

  为什么要放开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要求放开民办教育收费,2016年6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0号),明确规定“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青岛市委、市政府印发《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16〕28号)也规定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标准,2016年11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根据上述法律政策的要求和价格管理权限,青岛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坚持非营利属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办学。

  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已经入学的学生学费按照何种标准收取?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保障在校学生的正常学习秩序,根据《通知》规定,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已经入学的学生按照招生入学时收取的学费标准缴纳在校学费。例如,2016级学生年入学时学费标准为7000元每人每学期,2017年学校学费调整为8000元每人每学期,则2016级学生在校时仍按照7000元每人每学期收取。2017年入学新生按照8000元每人每学期收取。以此类推。

  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收取费用

  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都可以收取哪些费用?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通知》规定,学校除学费和住宿费外,其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通知》同时明确了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具体项目。学校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收取费用。国家明确要求新增收费项目的从其规定。

  收费公示并与招生简章一致

  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校如何退费?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要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每年招生报名前,各学校要通过公示栏(牌)、招生简章、校园网等方式将所有收费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减免政策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新生录取通知要注明上述内容,并严格按照公示的标准收费。

  学校实际收取收费标准应与招生计划或招生简章一致。并应在新生入学后与学生家长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以及价格服务承诺等内容。退费办法应列入学校和家长签订的书面协议及在校的收费公示中,如学校违反约定办法退费,家长可以通过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者根据合同违约起诉。

  自立项目收费等违法行为将被查处

  收费标准放开后,政府有关部门如何加强监管?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要求,本市各级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继续做好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工作,积极引导中等及 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按市场机制的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办学过程中自立项目收费、不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编辑: 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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