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建筑套取110万补偿款 村支书疑与村民串通

2017-01-06 15:09   来源: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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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张虚构的调查表,让拆迁户凭空多出2000平米建筑物;两名玩忽职守的干部,让110万元补偿款流入私人腰包。日前济南中院二审宣判一起案件,市中区商务局原副局长张家平和市中区工商联原副主席李永刚因为在几年前的文庄片区拆迁中玩忽职守,双双领刑。

  只凭村支书一张嘴

  测摸小组长就签了字


  



  或许,张家平和李永刚不会想到,在各自几经职务调动之后,却因为五六年前的一桩拆迁旧案坐上被告席。

  2010年8月,被告人张家平、李永刚分别任济南市市中区商务局副局长、市中区工商联副主席,根据市中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二人被借调至济南市市中区文庄片区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下称文庄指挥部)工作,张家平任指挥部第五测量摸底小组组长,李永刚任指挥部第四测量摸底小组组长,张家平所在小组成员还有朱某甲、邱某某及文庄村村委会成员潘某某等人,负责对部分文庄村民待拆房屋的调查、测量等工作。

  8月18日,张家平、李永刚根据文庄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对文庄村的部分地上建筑物进行测量摸底工作。二人在测量摸底工作中,未按工作程序要求到现场实际勘测房屋且在小组成员朱某甲、邱某某不场的情况下,片面依据时任文庄村支部书记吴某甲的口头介绍,对并不存在的地上建筑物制作了房屋权属人为“李某甲”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虚构建筑物面积2000平方米。

  2011年4月28日、5月9日,文庄指挥部以上述《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为依据,为李某甲制作了《补偿协议书》《房屋征收补偿费报领表》。同年5月12日,上述建筑物补偿款110万元转入李某甲的银行账户,李某甲用于个人使用。

  李某甲称,在文庄片区拆迁过程中的一天中午,时任村支书吴某甲将其叫到办公室,当时办公室里已有五六个人,吴某甲让其在一张空白调查表上签字,调查表上填写的房屋是虚构的,其通过吴某甲帮助造假,得到了上述房屋拆迁补偿和奖励款项共计11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使用。

  不仅不到现场核查,还擅自代他人签名

  测量摸底小组组长,这个“小组长”是干什么的?手中有多大的权力?肩上又担着多大的责任呢?

  《文庄片区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工作分工》等证据显示,测量摸底工作组各小组长负责本小组的测量摸底工作,确保入户测量顺利进行,并做到测量数据真实有效。文庄片区指挥部的建筑物拆迁补偿工作组负责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交验房屋,拆除建筑物整平场地,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审计组;审计组对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履行审计职能。

  其中,房屋摸底调查表尤为重要,它是与被拆迁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向其拨付补偿款的主要依据。

  时任村支书吴某甲称,2010年8月18日,张家平、李永刚在没有经过现场测量的情况下,为李某甲名下的房子制作了调查表,当天测量组成员朱某甲、邱某某未在现场,李某甲根本没有表上记载的房屋。

  测量工作的流程是由村委人员带领测量人员到现场丈量房屋,被测量房屋使用人对测量结果无异议后,先在《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上签字认可,再由小组成员和组长依次在测量表格上签字。但同为测量摸底小组成员的朱某甲和邱某证实,2010年8月18日制作的“房屋权属人李某甲”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上,“调查人”处“朱某甲”和“邱某某”的签名均不是二人本人所签,他们也未曾给李某甲测量过房屋。这些签名是怎么回事?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鉴定书显示,“调查人”处签名字迹“朱某甲”是李永刚书写形成,而“审核人”处签名字迹“邱某某”是张家平书写形成。也就是说,李永刚和张家平二人不仅没有到现场核查,反而越俎代庖,擅自代别人签了名。

  一审获刑后均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5年6月23日,事情过去数年后,张家平、李永刚分别在各自工作单位被抓获。

  济南市市中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材料还证明,张家平在市中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任职期间,因2012年至2013年期间的违纪行为,就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过处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家平、李永刚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家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永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张家平和李永刚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济南中院认为,摸底测量小组的主要工作就是进村入户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测量并制作调查表,该调查表经各方确认后作为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后期补偿均以该调查表为基础,因上诉人张家平、李永刚等人在摸底测量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错误地制作了作为主要拆迁补偿依据的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从而导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原审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是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杜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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