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月12日消息 今天上午10时30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即青岛“清江路命案”)。庭审中,公诉人员宣读起诉书,起诉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害人翟某的亲属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赔偿166万余元。案件将择日进行宣判。
庭审照片
光天化日下突发闹市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时,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在等待保险公司出险时,因故与从附近友客超市出来的被害人翟某(男,1978年4月生)发生口角并厮打。期间,赵某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发生交通事故。后赵某因翟某对其辱骂,遂从其轿车后备箱内取出一根棒球棍,趁翟某不备,持棒球棍击打翟某后脑部,将翟某打倒在地后,又朝翟某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击打二十余下,再持水泥砖块朝翟某的头面部击打数下,致翟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处警的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赵某查获。经法医鉴定,翟某符合头面部受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致脑机能障碍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案发前死者在饮酒 被告曾于前夜吸毒 记者在庭审过程中了解到,死者与被告人并不相识,案发前,死者翟某曾饮酒。而赵某也因为事前吸食了冰毒,产生幻觉,才使事情走向一个不可预料到的结果。就此,公诉机关以及原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对案发前死者曾饮酒,并在纷争产生一开始,死者对被告人赵某进行打骂,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一事表示认同。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赵某因为吸毒使得精神状态不好,可以作为从轻处理的情节的说法,被公诉机关驳回:“赵某自己吸食冰毒,造成幻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吸食冰毒致使其产生幻觉,不能构成从轻判决的理由。”
是否认定自首 公诉与被告出现分歧 在庭审时,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认定赵某有自首情节。不过,具体的原因不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称,赵某在打人的时候,拨打了报警电话,打完人以后,又坐在车里,等着警方到来,因此可认定自首。然而公诉机关认为,赵某拨打报警电话,是在打人之前,且根据警方的通讯录音显示,赵某在电话说的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并没有提到打人的事情,因此,拨打报警电话不能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但是,公诉机关认为,赵某在打人以后,在明知其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然待在原地,没有逃走;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如实供述了作案的事实,指认作案工具,这些行为可认定有自首情节。
在出示证据和当庭辩论环节结束之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在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发表了意见。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被告人罪重罪轻、是否构成自首等进行了辩论并对被告人的量刑发表了意见。最终,合议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 文 刘子琳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