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了!买房预售金存监管账户 房企不得收款

2017-01-16 08:58   来源: 青岛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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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省住建厅日前印发《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我省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根据工程进度4个节点确定房企监管资金使用比例。

  据了解,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按照《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自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房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企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据悉,《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企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者与房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企应当尽快进行预售合同网签,同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向购房者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购房人凭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专户后,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申请按揭贷款的,购房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后,并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房企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者,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根据《办法》规定,房企和购房人协商一致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预售合同的,可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网签备案。符合规定的准予网签备案,并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监管银行按照解除通知单和生效法律文书,将监管资金退回购房人指定的个人账户或贷款银行账户。

  《办法》还规定,房企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反该办法或者监管协议的行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者 李德银)

   [编辑: 高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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