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勇海
记者近日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钱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除此之外,钱某还被判决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据悉,这是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如此判决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1月24日《法制日报》)
刑法的“从业禁止”规定,是指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此前,“从业禁止”往往被运用于企业经营者、工程建设行业、公职人员等。事实上,教师性侵学生也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且违背其职业特定义务,为预防他们再犯罪,也应成为宣告“从业禁止”的对象。
期待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办理相似案件,保障未成年人安全以及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时,能从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中,寻找到借鉴价值和办案思路,将“从业禁止”的运用范围,全面覆盖到教育等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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