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有效应对社会治安管理新情况、新问题,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中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专家认为,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应当慎重,同时,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12周岁为界限,设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矫治和预防功能的干预措施。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四种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70周岁以上的;四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记者发现,在征求意见稿中,第21条规定则将现行规定中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四种人”合并成了“三种”,意见稿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二是七十周岁以上的,但是二年内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者曾受过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三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记者对比发现,此次意见稿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专家说法
对未成年人予以行政拘留,作用非常有限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认为,这一修改是对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引发广泛关注的“积极”回应。
不过姚建龙并不赞同该条款的修改。他认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立了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衔接的违法责任年龄制度,征求意见稿取消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拘留决定不执行规定,相当于取消了相对负违法责任年龄阶段,将打破与刑事责任年龄的衔接匹配关系。
“行政拘留不宜用在未成年人身上。”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认为,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是其心理行为偏常的外部表现,“对未成年人予以行政拘留,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确可以暂时隔断他们与不良社会环境的联系,在短时间内防止他们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但作用非常有限。”
姚建龙建议,宜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干预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中剥离出来。宋英辉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12周岁为界限,设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矫治和预防功能的干预措施,具体包括警察训诫、改正计划、转入专门学校、对家庭监护监督与支持。
(来源: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