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召开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做准备。为此,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等三个议案。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等。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22日提交会议进行三审。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法律责任。
根据草案三审稿,如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情形,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对监事会负责人的产生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促进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主义领域的重要作用,对现行红十字会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鼓励企业慈善募捐,使企业所得税法与慈善法的规定相衔接,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草案对该法第九条关于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内容予以修改。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正案草案则明确,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去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慈善法对企业大额捐赠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作出了新规定,即企业慈善捐赠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新华社)
[编辑: 李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