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学被欺凌毕业欺别人 校园暴力受害人如何疏导

2017-02-26 07:50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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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2月8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在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披露,针对校园暴力问题多发的现状,山东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守护校园”安全专项监督,2016年共依法批捕22人、起诉36人。这条新闻再次引起人们对校园暴力的关注。记者从青岛几起案例中发现,不少青少年在犯错时可能都处于一种无知冲动的状态,有不少青少年犯罪的背后都有着更深层次的社会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因此,对受害人如何教育疏导,是目前青岛检察院未检检察官们正在努力去做的工作。

  



  ■案例一

  “受害人”成了霸凌者


  2016年3月31日中午,时值卞某休息,他来到学校附近转悠。在学校外的一个开放式的居民区里,看到一个女学生独自在路上走着,他想“欺负她、摸她”。于是跟着这个女学生走了一段后,拐到一条小路上时,他突然疾步上前从后面一手捂住女学生的嘴,一手揽住她的腰,强行搂住往旁边的单元门里面拖。在楼道的隐蔽处,卞某把她摁在了墙上,用身体压住她,又亲又摸。

  近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卞某猥亵妇女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卞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被告人卞某初中毕业后就从事保安工作,老实木讷的他因长期遭受校园欺凌留下心理阴影。他说,上学的时候成绩不好,家里也不富裕,长得又比较瘦弱,不爱说话,所以成天被别人欺负。办案检察官提审卞某时,问他为什么要猥亵女学生,他说:“我就想找个老实人欺负,以前别人欺负我,我不敢吱声,现在也想欺负别人,以前我们班里也有调戏女同学的流氓。”

  ■案例二

  “不合群”被同学群殴


  去年3月份,青岛市某职业高中里也发生了一起校园欺凌案件,被害人是一名女同学,被告人则是同班的5名女同学。据了解,被害人小梅(化名)性格内向在班里不太合群,因此朋友也不多。2016年3月的一天,小梅同宿舍的一名女生身体不舒服,希望小梅能帮她去打一壶热水回来。小梅一听当场拒绝,并说了一句:就你事多。这件事被随后回来的同宿舍其他几名女生听到了,感到愤愤不平,再加上她们认为平时小梅总喜欢给老师打小报告,就开始上前“教训”她。第一天打完架以后,第二天小梅又被第一次施暴的5人中的4个人殴打。据了解,对方主要是击打了小梅的胳膊和腿,经过最终司法鉴定,构成轻伤。小梅报警后,5名施暴的女学生被批准逮捕并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即墨市人民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黄凯介绍说,这起案件中5名被告人都年满16岁未满18岁,由于这起案件是学生之间的矛盾引起的,再加上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且主观恶性不大,和网上流传的那些有侮辱行为的校园暴力还是有区别的,因此,经过综合考量,5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

  ■案例三

  因琐事把同学打成轻伤


  2016年5月,朱某(17岁,高三学生)与同学王某(17岁,高三学生)在即墨市第二职业中专学校宿舍里,因琐事发生争执厮打,朱某用拳击打王某鼻部、头部数拳,致王某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鼻骨单纯性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之身体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学校对朱某作出停课的处理决定,然而此时,距离朱某高考还有不到一年的时间,即墨市人民检察院院未检科了解案情后,迅速找到涉案学校教导主任及校领导,协调朱某先返校学习,全力准备高考,同时对双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为双方达成调解,对朱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未成年人在校生偶发性犯罪应与校园欺凌案件有所区分,既要有重点地打击校园欺凌行为,也要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本案案情,挽救远比打击更具有实际意义,通过努力,使得一个因一时冲动而犯错的未成年人得到了帮助和教育,重拾生活的信心,得以回归社会。

  ■案例四

  发生口角将人捅成重伤


  2015年9月,平度市某职业学校学生小金(化名,17岁)因与同学有矛盾在校门外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小金持刀将同学腹部捅伤,致其开放性腹外伤,肝破裂,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获知小金因恐罪心理严重,且家庭生活并不富裕,需要赔偿被害人大额医疗费,导致小金思想压力巨大在看守所内不思饮食经常哭泣。

  面对此种情况,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迅速介入干预,一方面选派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一方面与法定代理人联系安排亲情会见,小金的法定代理人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最终打消了小金的思想顾虑,配合完成诉讼程序。鉴于小金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困难,没有获得法律援助,检察院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告知小金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说明,并加强与律师的沟通,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共同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及时与法官沟通案情,配合做好被害人的赔偿安抚工作,后双方达成和解,小金获得从轻处罚。

  据了解,进展情况告知和亲情会见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重、思想波动大的情况,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说法

  校园暴力双方

  都应教育引导


  青岛市检察院检察官认为,校园欺凌不仅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也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对于施暴者来说,他们存在不同程度的攻击性行为,如果欺凌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管教,人生观会形成一种“暴力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有效手段”,无论是继续求学还是走上社会,都将成为社会不安全的因素。

  对于受害人来说,如果不能够给予很好的保护、引导、管教,他们可能会因为自己遭遇暴力而变得也暴力起来,把自己曾经遭受的暴力施加于其他人身上,也可能会留下永久的心理伤痕,在充满暴力和恐吓威胁的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很难以健康的心态对待他人和面对人生。

  面对校园欺凌,家庭应该认识到,在孩子人生观与世界观建立的宝贵时期,真正关心他们的需求,给予必要的心理疏导和亲情的抚慰。家长以孩子好朋友的身份和孩子多多沟通,了解孩子在学校学习生活的情况,帮助孩子树立法律意识,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正确面对和妥善解决校园欺凌。

  面对校园欺凌,学校应当铲除校园欺凌的土壤,构建和谐的校园文化,不能让戾气弥漫校园,可以把心理测试、心理矫正引入校园,对症下药,防患于未然,为学生创立良好的校园环境。老师要善于观察,多与“问题学生”沟通,不能把惩戒仅停留在批评与写检查阶段,必要时应当由有关部门介入,有些行为照样可以处罚,以利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受害人给予以足够的关注,积极为其敞开心理疏导之门,从思想源头上引导健康发展。

  也有相关教育专家表示,面对校园欺凌,社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和机构应积极采取行动:一是净化文化市场,还青少年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二是成立青少年自我保护救助中心,凡是受过欺负的学生都可以到这里来寻求专家的帮助,以解决实际问题;三是需要法律和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与提升,建立校园欺凌的预防、处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送交公安部门。校园欺凌的解决非一朝一夕之举,需要学生、家长、学校和全社会的密切配合。

  记者了解到,目前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教育、感化、挽救”、“慎捕慎诉少监禁”的原则,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官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尊重未成年人隐私,不给其名誉造成影响,坚决防止“二次污染”和“多次重复伤害”。

  青岛市检察院在办理成年人组织、教唆、胁迫、引诱、帮助中小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犯罪案件中,对成年犯罪嫌疑人从严处罚,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同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或不处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引领其回归正途。

   [编辑: 杜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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