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传涛
2015年10月,杭州市居民潘洪斌骑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杭州交警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扣留。潘洪斌认为,该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之外,增设了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手段,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潘洪斌于2016年4月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建议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查建议,就《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监督纠正。(2月27日《北京晨报》) 一辆小小的电动自行车,撬动了地方法规的修订——在加速建设现代法治文明的当下,这件事是极具标本意义的。
贯彻于整个事件过程的,是“腰杆挺直”的公民权利。自己的电动车被扣留并托运回原籍,经济方面的损失可能也就是几千元。但是,作为现代公民,就应该有一种法律自觉和较真精神。无论是执法存在问题,还是立法立规存在问题,都应该找到最初的依据,尤其是宪法精神,然后据理力争,找到答案。
更可贵的是,公民权利与最高立法权力之间,有了一次完美的互动。普通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就具有重要意义。立法面前无小事。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无论是处理小资产如电动自行车,还是处理一些金额庞大的固定资产,职能部门的权力都必须严肃认真对待。立法过程中,要以宪法精神为最高指导;执法过程更是要尊重每一位公民,妥善处理每一份财产。
在整个过程中,公民潘洪斌、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法律框架下形成良性互动,规范行使着权利和权力。这是一堂现代法治课,给我们以启示。每个公民都应该付出努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法规将更加完善,公民权益将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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