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婚姻家事案去年受理5800件 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2017-03-04 07:08   来源: 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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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孙桂东 报道

  半岛都市报3月3日讯 3月3日,青岛市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和促进家庭文明十大典型案例。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青岛法院受理的婚姻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5800件,市中院受理635件。

  记者了解到,青岛法院2015年共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11件,2016年共发放6件。发布保护令数量下降的原因是“自《反家暴法》实施一年以来,制止家庭暴力成为了全社会的共识,更多的受害人愿意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青岛中院民五庭家事审判合议庭审判长刘琰表示:“很多离婚案件中,申请人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法院发布保护令,但通过法官向被申请人做工作,被申请人当庭表示不再家暴,申请人就会向法院申请撤回保护令。”

  刘琰介绍,目前在婚姻家事案件审理中,案件数最多的就是离婚案件,其次是继承和分家析产案件。离婚案件的原因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从原来单一的感情破裂到现在出现的财产分配、家长干预等,还有就是近几年老年人再婚后又离婚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从原来占全部离婚案件的10%增长到目前占到全部离婚案件的30%。这一部分老人离婚的原因也和财产纠纷以及子女反对等有关。刘法官建议老年人再婚之前要签订好婚前财产协议并做好公正。

  / 典型案例选登 /

  案例1

  继子女的赡养义务

  不能因老人离婚终止


  姜某与李某于1990年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李甲、李乙是李某与前夫的孩子,跟随母亲李某与姜某自1990年起共同生活(李甲7岁、李乙5岁)。2014年姜某与李某离婚。2015年姜某诉李甲、李乙要求支付赡养费。李甲、李乙以生母李某与姜某已离婚,其与姜某无任何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经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其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其生父母与其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判决与姜某形成抚养关系的李甲、李乙对姜某有赡养义务,李甲、李乙每月支付姜某赡养费。

  法官点评:“家和万事兴”,赡养父母、孝敬老人是家庭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属于子女拒绝赡养再婚老人的情形,面对老人再婚,有些子女往往因为面子、财产分配等问题而反对,进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因此,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儿女们干预老人再婚或不尽赡养义务的做法都是不妥的。

  案例2

  女方提出退婚

  被判退还彩礼钱


  2015年,田某与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10月二人恋爱期间,田某购买20000元首饰并交付给李某某,并于2015年12月举办了订婚仪式,田某之母按风俗给付李某某彩礼钱100001元。

  期间,李某某怀孕。双方准备婚礼期间发生矛盾,李某某未与田某协商进行中止妊娠手术。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彩礼及首饰亦未返还田某。田某起诉法院要求李某某返还彩礼钱及首饰。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某返还彩礼钱90000元,首饰不予返还。

  法官点评:彩礼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男女双方的感情,成为婚姻的绊脚石和拦路虎,也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婚姻不是买卖,婚姻应当建立在双方感情基础之上,企图通过结婚索取彩礼敛财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下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还会考虑接受彩礼一方有无怀孕中止妊娠等情形,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

  案例3

  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

  离婚时应予以补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0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4月离家出走,后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子女随被告赵某某生活,抚养费均由被告负担。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赵某某给付补偿款。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赵某某抚养;原告张某某给付被告赵某某经济补偿款20000元。

  法官点评: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张某某离家出走后一直由被告赵某某照顾家庭和孩子,为家庭付出较多,结合本案案情和当地生活水平,法院酌请判决原告张某某应给付被告赵某某经济补偿款20000元。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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